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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关于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及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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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关于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及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


(2000年11月27日第4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02年10月22日第46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国家面向公民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高级人才培养的主要方式。在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进程中,学校整体水平的提高与研究生教育密切相关。富有创新精神的研究生群体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中最富活力的有生力量。

第二条 为建立和健全北京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激励机制,理顺研究生培养中的责、权、利关系,学校决定,设置教学、科研助理(简称助教、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下同)岗位(简称“三助”),实行岗位津贴制度。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设置由教务长会同研究生院、人事部、教务部、科学研究部、社会科学部及学生工作部等统一部署。各院(系、所、中心)由负责研究生培养的主管领导负责,组织专门人员共同开展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方面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面向研究生设置的岗位分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三类。其中助研再分为两类,即“研究生奖学金”岗位和院(系、所、中心)助研岗位。助教由学校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院(系、所、中心)助研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所承担科研和相关工作任务设置;“研究生奖学金”岗位由学校出资设立,属于荣誉助研岗位,资助学习成绩优秀或在科学研究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用人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来设置。

第五条 各院(系、所、中心)分别在每年6月初和12月初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将助教、助研、助管岗位修订计划上报。研究生“三助”岗位待聘计划需要明确岗位目标、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所有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岗位津贴

第六条 每个研究生助教岗位的津贴标准为800元/月,每周工作不少于12小时。助研岗位津贴参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管理办法”。助管岗位津贴由用人部门参照助教、助研岗位津贴标准确定。

第七条 参加教学、科研工作是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果承担一个学期助教岗位工作,考核合格者,记2学分,享受助教岗位津贴。超过一个学期的助教工作,不记学分,享受助教岗位津贴。

第八条  助教岗位津贴和“研究生奖学金”由学校承担,各院(系、所、中心)设立的助研岗位津贴由科研经费承担,助管岗位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学校鼓励各院(系、所、中心)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四章 岗位申请

第九条 “三助”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第十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岗位公布后,经导师或相关课题组同意,研究生方可提出申请,院(系、所、中心)审批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各设岗部门申请,设岗部门自行审批聘用,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本校在职研究生原则上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的研究生“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岗位。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应聘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五章 岗位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学校和各设岗用人单位、导师或课题组需如期将岗位津贴经费统一划拨到专门的财务帐户。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原则上按聘岗计划协定每月定时签单发放。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岗位的考核,由导师(或课程主讲教师)给予评定。研究生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给予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受聘“三助”岗位的情况是研究生毕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负责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设岗导师或课程主讲教师、用人部门负责人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该研究生“三助”岗位的建议,经所属院(系、所、中心)领导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拥有应聘上岗的资格。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2002年10月22日第46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自2003年2月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