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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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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认真落实《北湖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区属及驻区各中小学、乡镇中心学校、民办学校:

为加强我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进一步基固基础教育,发展高中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将《北湖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制定相应的辅助性措施,加以落实。对不执行本规定的学校,在年终学校目标管理考核中,除学籍管理项记零分外,今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及相关人员,当年不能评优。

附:《北湖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北湖区教育局

2004年3月20日

北湖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基础教育成果,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学籍:

1、小学:凡属我区常住人口,年满6岁半的适龄儿童,按居住地就近划片入学;初中:凡小学毕业生按户口及居住地就近划片免试入学;高中:凡参加了统一组织会考的初中毕业生,按德、智、体几方面全面衡量,由教育行政部门按所报考学校,择优录取入学。

2、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市区居民子女凭实际常住户口和房产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凭三证(暂住、工商、税务)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当年所划片的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

3、学额原则上,实验小学按40人编班,不超过45人,在近年内可控制在55人内,普通小学按40-50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不超过40人,中学班额为50人,在近几年内可控制在55人内。

4、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按学生学号填写统一式样的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学籍卡。学生学号中途不得变更;复学的学生仍是沿用第一次编制的学号;转入的学生不得顶替空学号,必须由基教股核准编制新学号;异动学生在新生花名册上的备注栏内注明,并按年级填写异动学生花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越级、留级的学生名册)报基教股备案。

5、新生入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生花名册(一式二份),新生档案材料(软盘)送教育局基教股存档,学生学籍表、学籍卡送教育局基教股审核后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由学校存档,未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的学籍表、卡一律无效。

6、学校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二、转学:

1、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转学的学生,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出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除转学证书,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地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市(州)转学的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并出具毕业会考(初、高中)有关科目成绩证明。

3、转入的学生要持转学证、学生手册、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户口本(复印件)等先到基教股审定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出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4、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5、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在籍学生转学。

三、休学和复学:

1、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并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填写一份学生休学登记表,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令其休学。学生请假时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2、     学生休学期间,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其学籍予以保留。但在学籍表、卡上注明休学原因,同时记入“休学学生一览表”。

3、     休学期为一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由学生和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一年,如仍不能复学者,高中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再复学;初中生、小学生可延续休学;高中生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视同自动退学。

4、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并交验县(区)级医院的健康证明,填写复学登记表,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记入“复学学生一览表”。

四、升、留、跳级:

1、  学生各科学年成绩及格者升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留级,但每年留级学生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

2、     小学生、初、高中毕业年级不得留级。学生留级需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教导处批准,校长确定。

3、     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初中可跟班就读,直到毕业,高中应令其退学。

4、     学生智力超常,德、智、体、美成绩特别优秀,身体健康,由本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高中报市教育局、初中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跳级。

5、     跳级学生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学生跳级不得再留级。

五、 退学:

1、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2、     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退学,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

3、     高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A、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的;

B、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6节/天课计算)的。

六、奖励与处分:

1、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给予奖励。

2、 学校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等)、“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中学)等。

3、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区、市、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三好”、“优干”必须在下一级“三好”、“优干”中评选。

4、     学生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可评单项奖。单项奖分优秀奖、优胜奖和各种积极分子等。

5、     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6、     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

7、     处分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分半年)四种;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高中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8、     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9、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10、  凡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收其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七、毕业:

1、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修业期满,小学: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各科学年成绩及格,准予毕业。毕业证由区教育局统一印制、验印,学校颁发。初中:学生思品合格,毕业会考成绩平均及格(含补考),体育成绩合格,准予毕业,毕业证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高中:学生思品合格(含学习期间受过处已撤销者),毕业会考成绩各种及格(含补考),考查科目合格,体育达标,准予毕业。毕业证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市教育局验印,学校颁发。

2、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其中,因文化成绩不合格,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的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和成绩合格证明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八、其它:

1、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必须立即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写出报告,并在原学籍表、卡中注明。

2、     在执行规定过程中,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辅助性措施,但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抵触。

3、     普通中小学学籍由教育局基础教育部门归口管理。

4、     本《规定》从2004年4月起开始执行。

北湖区教育局

200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