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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开发建设技术引进暂行规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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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开发建设技术引进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对工业企业进行改造、扩建,加速我市经济开发建设进程,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北海市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受方)从外国或港澳地区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供方)有偿引进技术,均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技术引进的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引进的技术必须是适用的、先进的、更新期和寿命较长并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其范围包括:

(一)已取得有效专利权的初、中期技术;

(二)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

(三)专有技术(决窍)。

第五条 禁止引进具有下列情况的技术:

(一)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的;

(二)破坏生态平衡或污染环境的;

(三)国外属更新换代、创汇能力差的;

(四)对国内工业生产有冲击的(创汇能力显著超过冲击的除外)。

第六条 北海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引进的技术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可以享受北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别优惠待遇。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科研部门鉴定证明具有世界先进水平,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

(二)具有明显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

(三)经北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鉴定,改造现有企业或开发性新企业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北海市人民政府认为特别需要的。

对无偿向北海市提供先进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北海市人民政府给予物质及荣誉奖励;对开发建设北海市作出重大贡献者,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政府予以嘉奖。

第七条 技术引进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供方提供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设备与受方合作、合资生产或经营;

(二)许可证贸易;

(三)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

(四)补偿贸易;

(五)以技术作投资股本或其他方式。

第八条 申请技术引进的当事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一)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提交技术引进项目申请书;

(二)前项申请经北海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进行可行性研究(含调查、询价、出国考察等);

(三)签订合同,如供方提出存在技术转让或技术保密,则须另签附本合同(中、英文本);

(四)合同一式三份报请北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机构审批,并附下列证件:

A、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保密附本合同一式三份;

B、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两份;

C、供方合法身份证明副本一式三份(法人代表或委托他人代理的,应附供方的授权书或委托书正本一份,副本一式二份);

D、受方的经营证书副本一式三份(申请建立企业或在技术转让合同批准后建立企业的,应附企业章程一式三份)。

第九条 技术引进的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合同时必须贯彻实事求是、平等互利的原则。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关键词的定议;

(三)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技术资料清单和交付日期;

(四)商标的使用;

(五)实施的计划、进度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六)技术的保证和验收;

(七)保密;

(八)双方对改进技术的权利和义务;

(九)技术酬金的计算和支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

(十二)仲裁协议或其他解决纠纷的办法;

(十三)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和合同期限;

(十四)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十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接到技术引进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批复申请;于合同报批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单位负责人。

合同自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合同批准满半年尚未实施的,北海市人民政府可将合同撤销。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允许在限期内申请延期,经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延长实施期限的申请,应在期限届满十五天前提出。

合同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将被批准的合同副本送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向北海市税务机关登记。

第十一条 技术引进条款中有下列内容的,该条款无效:

(一)给国外属更新、失效的专利技术和已淘汰的技术支付报酬;

(二)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引进技术;

(三)限制技术使用过程中改造或发展;

(四)有显著不合理不公平的附加条件。

第十二条 供方以技术作投资股本与受方合资经营的,其技术股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同时应以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股本。

第十三条 供方转让有效专利技术,应主动向受方提供该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和专利证书副本或复印件,有专利转让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证明。

供方转让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应向受主提供请求书、发明说明书及其摘要、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等专利申请文件及其编号(号码)。有专利申请转让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凭证。

供方转让专有技术,应主动向受方提供有关的设计图纸、工艺规程和示意图、技术数据、配方、公式、关键设备、附件、样机、样品、材料清单和说明书、操作方法说明、现场工作细则、技术示范、现场指导、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方法、维修、设备和有关商业情报等资料。

第十四条 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以技术作投资股本方式的除外),但经双方同意并报请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合同期的申请,应在合同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北海市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引进项目中的设备、仪器、关键设备、技术生产线全套设备,经安装后,必须分别进行单机、组机联动运转试验,按合同要求的设备性能、精度和产品质量指标试机验收。

第十六条 供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受方指定的一定数量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保证使受方掌握所提供的全部技术和操作方法。

第十七条 供方曾将同一技术转让给他人的,受方有权要求供方提交原技术转让合同的副本。

第十八条 在合同的有效期间,供方的专利权失效,或专利申请被驳回,或发现专有技术非供方所有,或出现合同产品销售被第三方责控起诉,受方有权提出修改或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供方承担。

供方应保证技术资料的完整、正确和可靠,生产的产品在国际市场有合法和合理的销路,由于供方的原因,致使引进的技术没有达到合同的要求,产品销售受影响,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九条 受方应严格信守合同的规定,切实尊重供方的权利。对引进技术中的秘密部分,受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受方违约泄密造成供方损失的,应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

涉及引进技术中秘密部分的工作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对泄密者,应追究其经济的或法律的责任。

合同期满后受方不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供受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擅自将自己的技术或股本转让给第三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技术的实施效果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测,如发生公害或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的,有权提请北海市人民政府停止其优惠,并作出适当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供方或受方的工作人员,在技术引进后的生产实践中,对该技术有明显改进或创新,获得显著经济效益,超出合同规定的指标范围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条例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北海市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从华侨、港澳、台湾同胞或企业有偿引进技术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北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