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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当前社会变革及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培养有文化、重道德、懂规范、富于创新精神的合格人才,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

第一章   学制  

第一条:学分制

    学校设置的本科、高职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课程学分作为计量学习分量的基本单位,以学生选课作为课程修读的基本依据,在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修满教育教学计划中各个课程类所规定的最低学分即可毕业。

第二条:修业年限

学校设置的本科、高职各专业均设定标准学制年限,以此作为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每个专业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规定为该专业标准学制年限的两倍,学生可按标准学制年限安排学习,亦可根据自己意愿在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自主选择分段学习、延长或减少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条:主辅修

学校各本科专业实行主、辅修制。所有本科专业在制订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同时,均设定辅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学生按录取专业规定其主修专业,学校设置的其余各本科专业均可作为其可选择的辅修专业。学生在保证主修专业学习的前提下,可选择其他任一本科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学习结束时,学校按规定向学生颁发主修专业毕(结、肄)业证书,修满辅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学校颁发相关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条: 双学位

学校实行双学位制。所有本科专业在制订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同时,均设定双学位教育教学计划。学生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跨门类选择其他本科专业作为双学位专业。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所在门类的学士学位的前提下,同时修满双学位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可授予其双学士学位。

第五条:按专业类招生

我校部分专业实行按专业类招生。每个专业类含若干个专业,学生按专业类录取。入学前两年,学生仅属于某专业类,但不属于某具体专业。从第四学期起,学生根据志愿选择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作为主修专业。前三学期学习成绩排序靠前者,具有选择主修专业优先权。学习成绩排序以标准学制教学进程前三学期百分制必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为依据。凡按专业类招生的专业类名称及其所含专业将在我校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课程设置

学校所有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均按照一定的授课学时(或周)规定了课程学分。此处所称课程,泛指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包括课堂授课、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社会实践等各种教学活动。特别指出,除极少数课程外,我校的课程均指课业内容安排在一个学期内的教学科目,即:不同学期的课业内容无论相互间联系是否紧密均视为不同课程,并冠以不同的课程编号。

学校各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课程是按类设置的,并规定了每一个课程类的最低学分要求,以体现该专业毕业生的主体知识结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等同于一系列“课程类”的组合,而每个“课程类”可包含1门或多门课程,类中课程地位同等,学生获得规定的最低要求学分即可。

必修课是学生必须修读的,其教学内容包含了本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是专业教育教学执行计划中不可撤消的内容,分以下两部分:

1、公共基础必修课:一般是全校各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2、专业基础必修课:一般是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是可由学生根据自身志向、特长或爱好选择修读的,其所属课程类是专业教育教学执行计划中不可撤消的部分,但其本身是可以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要求而适时加以调整的。选修课分如下两类:

1、公共选修类:类中课程以扩大视野,拓展知识领域,多方面提高素质为主要目的。

2、专业选修类:类中课程以加深专业基础理论,拓宽基础面,扩大专业知识领域,或进一步提高专业应用能力为基本目的。

我校各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专业选修类课程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⑴ 成组选修课:为保证学生所学专业知识的系统性,专业选修课中设置了成组选修课,主修专业学生须至少获得其中一组课程中的全部课程学分;

⑵ 跨专业基础选修课:为拓宽专业基础,主修专业学生必须修读指定的非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基础必修课或专业基础选修课;

⑶ 专业基础选修课:为进一步加深本专业基础理论的课程;

⑷ 专业任选课:培养学生掌握本专业某一方面专门知识的课程。

以上四部分课程均有最低学分要求。

第七条:教学安排

学校实行标准学期和小学期制。每学年安排两个标准学期和一个小学期,并设置暑假和寒假。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为标准学期,时间跨度均为十八周,主要安排连续进行的课堂教学活动。小学期和暑假共十一周,暑假六周(个别年份可特殊调整),小学期五周。各专业在保证学生暑假连续的前提下,小学期可在十一周内前后调剂运用。小学期一般安排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及部分选修课。寒假五周。

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均依据标准学制年限设定了标准教学进程。学校按照各专业实际确定的教学执行计划安排每学期的教学活动,确保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是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在标准学制年限内的适当分解。学校在保证每学期必修课课堂的足够容量的同时,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开设各类选修课课堂,以适应学生多方面的学习需要。

学生可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及自身实际情况或特点,自主设计个人学习进程,形成个性化的学习计划。  

第二章   入学  

第八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学校请假或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无故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学校教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我校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按规定日期持学校教务部门签发的相关证明到校办理申请复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到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学校教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标准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以确认是否延续本校学籍。注册标志是:到校报到、选课登记以及交纳相应学费。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根据我校与国外高校签定的交换生协议,由学校派往国外指定高校学习的我校在籍学生,注册期间在国外学习的,允许委托我校教师或管理人员代为注册、选课登记等。

注册方式分学年注册单科注册,学生可自由选择其中一种注册方式,亦可组合运用。

学年注册:学生须在标准学期开学初按学年交纳学费,学费标准按该生录取年度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学年学费收取标准执行。选用学年注册方式的学生,其本学年主修专业教学执行计划所规定的全部未修读必修课程将被自动进行选课登记,学生个人每标准学期初只需自主进行下列选课登记,无需另行交费:

1、未修读公共选修类课程;

2、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其他未修读课程。

单科注册:选择单科注册的学生,每标准学期开学初,需按可能与需要,自己进行拟修读课程的选课登记,并按所选课程学分数交纳相应学费。此类学费一律执行学校当年公布的学分收费标准。

选用学年注册方式的学生,修读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或多次(两次及以上)修读的课程所进行的选课登记将视同单科注册。另外,学生实际在校时间(包括本注册学年)不超过其主修专业标准学制年限时,可选择学年注册;超过其主修专业标准学制年限时,只能进行单科注册。

第十二条:学生应认真制定每学期的个人学习计划,审慎对待学期注册。应特别注意,我校有每标准学期修读最高学分限制,有在读期间累计获得最低学分要求。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的学生,将被警示、退学警告,直至被退学。

一旦注册完成后,已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学生登记修读“形势与政策”、“第二课堂”、“社会实践” 、“公益劳动”课程时,无须交费。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统一进行学年注册,其他一些情形下的特别注册要求见本规定第十章。

第十五条: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校规定的学年注册日,单科注册时间可延续一周。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学校规定的学年注册日到校注册者,如果仍选择学年注册,须事先请假,经学院审批,报教务部门备案,且由此产生的不能如愿登记修读课程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无故两周不注册且未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六条:学生所有课程的修读必须以进行本课程(课堂)的选课登记成功为前提。选课登记成功的标志是该课程进入学生本人课表。

第十七条:学校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均可供学生选择修读。学生修读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同时,可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一课程同一学期有多个课堂,允许学生自行选择课堂修读。同一课程可多次修读。当选课受到课堂容量(教室座位数)限制时,采用按不同优先级抽签的方式确定选课结果。

第十八条:新生入校第一学期须按学校统一提供的主修专业教学执行计划安排学习。以后各学期,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既可根据标准学制教学进程安排学习,亦可根据需要和可能自主安排学习。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每学期选课登记最高学分限制和累计获得的最低学分要求。

第十九条:拟争取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依据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选择有关课程修读或参加相应课程的免修、循环考核。特别是对于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应合理制定修读计划。拟选择修读双学位专业或辅修专业的学生,可依据相应双学位专业或辅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有计划地选择相应专业的课程修读。拟扩大知识面并力图构建个性化知识结构的学生,可根据个人志向、特长和爱好选择相应课程修读。有些必修课程每学年仅开一次,多次修读这些课程的学生,应妥善安排,避免到最后一学期因没能获得某必修课程学分又无该课程课堂而影响毕业。

第二十条:对于公共选修类课程的选课登记,将视该类课程开出的总体容量情况,确定学生个人每学期的允许选课门数。

第二十一条:登记课程修读人数少于15人的课堂原则上停开。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校所开全部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形式由课程所属系(教研室)确定,并应事先通告全体修读学生。考核结果应以课程成绩单的形式提交学校教务部门。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所有已选课登记成功的课程的考核,包括该课程各个阶段、环节的考核以及学期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通过)即为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对于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不强调实践环节质量要求或不强调过程参与的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允许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时间与下一标准学期开学初的免修考试同时进行。补考后的课程成绩高于60分,以60分记,低于60分,以实际分数记。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须再次修读,直至取得该课程学分。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的选修课可再次修读或选择同类课程中的其他课程修读。同一课程的考核标准(首次修读、多次修读、免修、补考)相同。

第二十四条:经学校认定,一些主要强调技能、水平并适宜于进行技能或水平测试的课程考核采用“循环”考核方式进行。该类课程考核定期举行,周期一定,学生需事先进行考核登记并交费。

第二十五条:经学校认定,一些主要强调过程参与并具备累加特点的课程修读和考核采用“累加”方式进行。该类课程可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单元。学生须以单元为单位进行选课登记,单元考核合格,记录在案,结束学业前考核合格的累计单元数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数量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经系、学院认定,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内的部分课程允许学生参加免修考核,该类课程免修考核安排在开课学期的第一周内进行。学生需按学年注册并事先进行考核登记与交费。此类费用均执行当年公布的考核学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的阶段或环节考核时,必须事先向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者,其阶段或环节考核成绩可由任课教师在结课前另行加以考核确认。无故缺考者,其阶段或环节考核成绩以0分计。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的学期考核,必须在课程考核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到学校教务部门办理缓考手续。此时,该课程的考核将自动转为参加下一次相应课程的考核(包括免修或补考)。

第二十九条:除主修艺术设计专业学生、体育特长生、民考汉学生、外语类专业学生外,其他本科生修完大学外语第四学期课程后须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考试成绩作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之一。

第三十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0分,取消补考机会,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允许其再次修读该课程。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一条:记分

课程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二分制记分。其中百分制记分的课程成绩为0~100之间的整数,二分制记分的课程成绩为通过未通过。同一课程成绩须选用同一记分制。具体记分制的选用由课程所属系(教研室)依据下列规则确定:

1、必修课以及部分专业基础选修课,宜采用百分制记分;

2、公共选修课以及部分主要强调过程参与或扩大专业知识领域的专业选修课,宜采用二分制记分。

第三十二条:成绩构成

百分制记分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各自所占百分比合成,当考核成绩出现小数时一律向上进为整数。二分制记分课程,考核成绩不需合成,直接对应期末成绩。

1、课程成绩单:由教务部门依据选课登记结果统一生成仅具有修读学生姓名、班级、等信息的空白表,任课教师负责网上提交成绩。对未参加课程考核(不含阶段或环节考核)的学生,其期末成绩栏内应记0分,有平时成绩的,须给出平时成绩,不能为空白。凡作弊的学生,其相应考核成绩以0分计。

任课教师网上提交课程考核成绩后,须经系(教研室)、学院提交教务部门一份任课教师签字的课程成绩单。字迹不清或有涂改痕迹且未加盖任课教师印章者无效。

2、成绩数据库:由教务部门负责维护,以课程成绩单或课程成绩修改记录单为依据。

3、学生个人成绩单:由成绩数据库生成。

第三十三条:成绩查询

学生查询个人成绩一律通过校园网进行。当学生对个人课程成绩有疑问时,可在下一标准学期开学前一周,向课程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查申请,相关学院将在三天内,会同有关系(教研室)指定教师进行复查,由学院将复查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其他时间不受理此类申请,且过后即认为学生已确认本人的课程成绩。

第三十四条:成绩修改

已提交教务部门的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不得修改。必须修改时,应填写课程成绩修改记录单,并同时具备任课教师、系(教研室)主任、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签字以及加盖学院公章,学校教务部门方可据此进行成绩修改。所有此类修改仅限学生前一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已往各个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一律不得修改。

第三十五条: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是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的深入程度的重要指标,亦可用作各种意义下的学生学业成绩排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为有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端正学习态度,我校实行学业警示与处理制度,履行教育者敦促学生学习的义务学校对学业未达到要求的学生实行警示、警告与学籍处理。

一、课程警示:每学期过半,任课教师将对下列在读学生随时发布课程警示劝导:

1、开课以来,累计半数作业未交者;

2、自开课以来,累计记录三次不到课者。

课程警示的学生,应接受任课教师有关课程学习的特别指导。自劝导发布之日起,需主动约见任课教师并应事先订出课程补学计划,同时在以后的每一次上课时需主动向任课教师报到,否则,任课教师可据此判定其课程平时成绩的某些组成项目为0分(未通过)。

二、学业警告与处理:第一次累计获得的学分没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对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警告。如果第二次累计获得的学分没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对学生本人发出书面劝其退学通知,同时书面告知学生家长,如果学生本人要求继续修读,须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学生表现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批。经批准可继续在校学习。如果第三次累计获得的学分没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令其退学。

 

第八章   学籍变动  

第三十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按期进行注册的学生方正式拥有我校学籍,因各种原因产生学籍变动者需按规定在学校教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学籍变动的项目包括:

1、 转专业与转学

(1)转专业:按规定参加高考,符合录取条件,已办理相关省级招办录取审批手续的学生即为我校录取,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后方正式成为我校学生。在学校办学条件允许,能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正常的前提下,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调整其录取(主修)专业:

情形1:学生确有专长,并可提供确凿证明,经学校有关专家考核,证实转入某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

情形2:学生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在原主修专业学习,但尚能适应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情形3:学年结束时,在本专业同年入学的在籍学生中,平均学分绩点列前2%者(不顺延),本人申请;

情形4:本人申请由本科专业转入与专科学历层次相当的专业。

以上四种情形的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调整一次主修专业。入学不满一年和已进入毕业生名单者不允许转专业。

(2)转学: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情形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情形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情形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情形4:应予退学的;

情形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2、休学与复学

已在校学习一学期以上,因身体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需暂停学习的学生,可向学院递交休学申请,并在学校教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的累计期限最长为录取专业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最短期限为一个学期。

休学的学生须按规定日期持学校教务部门签发的相关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或办理再次休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应经学校指定医疗部门认定方可复学,经学校指定医疗部门认定不宜在校学习者应再次办理休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到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并在学校教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学籍的期限为退役后一年。学生退役后应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复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到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情形1:学业成绩没能达到学校要求的;

情形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情形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情形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情形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情形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情形7: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情形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九章   学业标准  

第三十八条:毕业

凡我校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各个课程类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结业

凡我校在籍学生,学完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各个课程类最低要求学分所涉及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

我校规定,已结业学生从入学时间算起,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本人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允许回校进行选课登记,补修其在校期间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结业生回校修读不具有我校学籍,但须遵守校纪校规,对于违反校纪校规者,学校可随时取消其修读资格。结业生回校补修后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标准,发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肄业

退学学生,学完部分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至少在校累计学习一年以上,准予肄业。

第四十一条:学位

凡我校在籍本科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有关学士学位的授予规定,且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者,可授予其主修专业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1、本科毕业;

2、外语水平达到本规定第 五 十一条的标准;

3、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百分制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70分。

我校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回校选课登记,修读后符合以上条件仍授予学士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双学位

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如果已修满双学位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授予其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辅修

凡我校在籍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授予其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章   学业审核  

第四十四条:拟结束学业的学生,须提前一年提交学业审核申请(即:拟于次年暑期结束学业的学生,须在本秋季学期开学注册时提交学业审核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学生须同时提交双学位学业审核申请。如果申请者符合我校规定的获得毕业生资格的条件时,则学校受理其申请。被受理学业申请的学生即被认定为具有毕业生资格,方允许修读毕业设计(论文)课程。

学生实际在校时间(包括本注册学年)不超过其主修专业标准学制年限时,如果提交学业审核申请,须选择学年注册。

第四十五条:学生结束学业前,学校将对照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对其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作为学生获取相关学业证书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我校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回校补修主修专业未获得学分的课程时,每学期结束,都可提交学业审核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将根据其申请,对照教育教学计划对其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毕业标准的,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退学学生,学校将自动对其进行学业审核,且判定其已认可结束学业,并应按期离校。

第四十八条:已从我校毕业但因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而未获学士学位者,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仍可以回校办理选课登记手续,修读课程。且可随时提交学位资格审核申请。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经审核达到学士学位标准,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在学业审核过程中,将遵循以下原则处理各种情况:

1、经有关系、学院认定,内容相近的课程之间,较高学分课程的修读可替代较低学分课程的修读,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但只能取得较低学分课程的学分。

2同一课程因参加多次考核而存在两个以上成绩者,按最高成绩记,但取得学分不得超过该课程的规定学分。

3、经批准跨越两校学习(包括转学、外校选课等)的学生,其学业审核均执行我校相应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学业标准。

4、由学校作为交换生派往国外指定高校学习的我校在籍学生,根据其在国外高校学习的时间、修读课程内容以及学习成绩证明,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认定其应获得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学分及成绩,学院审批后,报学校教务部门。

5、在读期间参加各类省(市)级及以上学业竞赛的获奖者,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者,或有一定创造发明者,经相关部门认定,可奖励3个某课程类课程学分。

6、本科学生累计六学期(高职学生累计四学期)参加学校各类注册团体训练活动的学生,经相关部门认定,可奖励2个公共选修类课程学分。

7、主修外语类专业的本科学生,在学位资格审核时虽然第二外语不要求达到我校规定的标准,但要求其主修专业语种通过国家专业四级考试。没能通过国家专业四级考试的外语类专业学生,可参照本规定五十一条执行。

8、艺术设计专业学生、体育特长生、民考汉学生,在学位资格审核时外语水平不要求其达到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标准。

9、为我校体育竞赛做出特殊贡献的体育特长生,根据其额外付出时间和对学校的贡献程度,经相关部门认定按不同比例折算记载其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百分制课程的成绩。折算记载规则如下:

(1)课程实际考核成绩≥60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

(2)课程实际考核成绩×折算系数≥60分时,按60分记载;

(3)课程实际考核成绩×折算系数<60分时,按折算成绩记载。

折算系数按以下不同情况取值:

(1)代表学校参加国际、国家级比赛,并获第一、第二、第三名(或一、二、三等奖)者,折算系数为1.5;

(2)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比赛,并获第一、第二、第三名(或一、二、三等奖)者,折算系数为1.2。

10、按国家有关政策招收的“民考汉”或少数民族预科转入的学生,可按比例折算记载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百分制课程的成绩。折算记载规则如下:

(1)课程实际考核成绩≥60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

(2)课程实际考核成绩×1.5≥60分时,按60分记载;

(3)课程实际考核成绩×1.5<60分时,按折算成绩记载。

另外,在学位资格审核时,该类学生无平均学分绩点要求。

11、经学校批准中途调整主修专业的学生,其学业审核一律执行调整后的主修专业学业标准。  

第十一章   证书颁发  

第五十条:已按相关学业标准完成学业审核并认可结束学业的学生,可颁发相应标准的学业证书。我校学业证书分为如下三类,由教务部门代表学校统一颁发。

1、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证书:其颁发前提是:在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通过学位资格审核。

2、学历证书:包括各个层次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其颁发前提是:在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具备我校学籍或为我校结业生,并通过相应标准的学业审核。

3、学习证明书:包括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课程结业证书,其颁发前提是:学生曾经在校就读并通过相应标准的学业审核。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我校本科业生,除第二十九条列举的四类学生外,在校期间须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允许报考国家大学外语六级的标准,方能取得学士学位。

学生在毕业前夕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发布后,达到上述标准者,如果其他条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其学士学位。

没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允许报考国家大学外语六级考试的标准的学生,但达到了我校规定的允许参加我校举行的外语水平考试的标准,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参加我校每年举行一次与国家大学外语四级相当的外语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如果符合其他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士学位,按成绩公布日期填写授予学位时间。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2005年秋季以后入学学生。&laquo;北方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暂行)&raquo;(2001.12.1)原则上继续适用于2005年春季以前入学学生,直至2005年春季以前入学学生全部离校后,自行终止执行。

北方工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补充说明(试行)

1、转专业

我校每年受理一次学生转专业申请。每学年注册日的前两周,教务部门公布各专业平均学分绩点列前2%的学生名单,同时根据各专业办学条件确定并公布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数额。凡列入名单的学生可在公布名单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部门,教务部门根据各专业申请转入人数及可接受人数签署批复意见后,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持学院通知办理转专业手续。当某专业申请转入人数超过可接受人数时,优先满足平均学分绩点高的学生申请。过期不再受理。特殊专业须通过接受专业所在系组织的考试或考核。

2、标准学制各专业各学期累计应获得的学分

我校各专业根据标准学制年限制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学期累计应获得的学分见附表1。建议学生按附表1的标准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3、各学期累计应获得最低学分

我校规定的各学期累计应获得最低学分要求见附表2。

对于保留入学资格或曾经休学的学生,最低学分要求不计其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的学期,但附表2中累计最低学分要求须乘以调整系数。

4、毕业生资格

我校规定本科学生必须获得具备申请毕业资格学分(见附表3),学校方受理其学业审核申请,被受理学业审核申请的学生方被认定为具有毕业生资格。

5、外语水平考试

我校每年举行一次与国家大学外语四级相当的外语水平考试,考试时间为5月中旬的第一个星期六。凡已申请毕业的本科生,在历次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中最高成绩高于251(含)分者,允许报名参加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如果符合其他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其学士学位。

6、专业外语水平考试

我校每年举行一次与国家专业外语四级相当的专业外语水平考试,考试时间为5月中旬的第一个星期六。由文法学院确定报名资格并组织考试。考试通过者,如果符合其他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7、交换生

由学校作为交换生派往国外指定高校学习的我校在籍学生,按学校规定按期回校后,由学生所在系根据其在国外高校学习的时间、修读课程内容以及学习成绩证明等材料,认定其应获得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学分及成绩,经学院审批,报学校教务部门。由于国外高校与我校教育教学计划可能存在差异,课程不能严格对应,所以认定课程学分及课程成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 获得学分总数应不高于交换学习期间按我校标准学制计算应获得的学分数;

⑵ 获得学分课程应是学生交换学习期间如果在我校学习可能获得学分的课程,同时应征求学生本人意见;

⑶ 获得学分课程成绩的平均值应与学生已修过的百分制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相等。

                                          教务处                 2005.12

附表1            标准学制各专业各学期累计应获得的学分

专业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25  64  89  122  154  187  203.5  213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25  68  100  128  154  185  204.5  214

自动化  25  64  93  120  153  187  203.5  213

城市规划  29.5  67  98  133  159  193  211.5  234  261.5  271

建筑学  29.5  66  99  128  152  190  209.5  231.5  266  275.5

土木工程  24  67  99  128  148  178  208  217.5

工程管理  27  62  87  122  146  174  199  208.5

工商管理  24  63  87  120  137  172  199.5  209

国际经济与贸易  25  60  85  119  143  174  199  208.5

会计学  24  63  86  115  140  176  199.5  209

数学与应用数学  28  62  91  134  155  178  200.5  210

统计学  23  59  83  115  136  165  191.5  201

信息与计算科学  28  62  91  128  154  177  201.5  211

法学  28  60  85  120  142  181  204.5  214

日语  24  65  91  131  152  183  211.5  221

英语  28  63  92  130  158  195  205  221

电子信息工程  21  66  100  127  152  179  202.5  2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21  60  95  128  159  188  200.5  210

通信工程  21  64  99  124  149  180  200.5  210

微电子学  21  64  99  126  147  175  205.5  215

工业设计  28.5  71  97  129  156  190  205  214.5

广告学  28  65  90  123  143  168  205.5  211

艺术设计  30  69  100  137  155  178  201.5  211     注:各专业的《第二课堂》、《社会实践》、《形势与政策》、《公益劳动》的合计学分为14.5,这些课程是在在校期间分散进行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获得相应的学分。

附表2            各学期累计获得最低学分要求

学期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学分  12  27  39  54  66  81  93  108  120  135  147  162  174  189 注: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专业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学期累计获得最低学分要求为201、216、228、243学分。

附表3 北方工业大学2005版教育教学计划

各主修专业最低学分要求及具备申请毕业资格学分

序号  专业名称  最低学分  具备申请毕业资格学分

1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227.5     163.5

2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228.5     164.5

3  自动化     227.5     163.5

4  城市规划     285.5     221.5

5  建筑学     290     226

6  土木工程     232     168

7  工程管理     223     159

8  工商管理     223.5     159.5

9  国际经济与贸易     223     159

10  会计学     223.5     159.5

11  数学与应用数学     224.5     160.5

12  统计学     215.5     151.5

13  信息与计算科学     225.5     161.5

14  法学     228.5     164.5

15  日语     235.5     171.5

16  英语     235.5     171.5

17  电子信息工程     226.5     162.5

18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224.5     160.5

19  通信工程     224.5     160.5

20  微电子学     229.5     165.5

21  工业设计     229     165

22  广告学     225.5     161.5

23  艺术设计     225.5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