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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评估论证制度试行办法




报纸出版评估论证制度试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报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报纸出版的宏观调控,提高报纸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报纸出版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报纸出版评估论证制度的原则


1.本办法所称报纸出版评估论证制度,指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对报纸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对报纸的创办或重大变更事项的审批实行可行性论证及可行性评估的管理制度。

2.申请创办报纸或对已办报纸的重要登记项目的变更,须由申请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经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向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并按规定形式提交《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论证报告组织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作为审核决定审批事项的重要依据。

3.评估论证须按报纸出版评估论证制度规定的评估规则和程序进行。报纸出版评估论证指标体系是报纸出版评估论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实行报纸出版评估论证制度的其它有关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

二、适用范围


1.报纸出版评估论证制度适用于以下申请事项:

(1)报纸的创办;

(2)已经批准出版的报纸作下列重大变更事项:变更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变更报纸名称、变更办报宗旨或出版业务范围的单项变更或多项变更。

2.高校校报创办或变更以及报纸因地名改变或主管、主办单位更名而变更报纸登记项目不属此列。

三、可行性论证


1.报纸创办或变更的申请单位须按照报纸出版评估论证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论证。

2.可行性论证须按规定格式填写《论证报告》。

3.《论证报告》随申请书等其它法定文件一道,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申报程序报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四、可行性评估


1.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报送的《论证报告》进行评估。

2.可行性评估专家资格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行动态管理。评估专家组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组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3.报纸出版可行性评估专家组组成及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五、评估论证程序


评估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标准程序两类。

1.简易程序指中央报纸主管部门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论证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对通过中央报纸主管部门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的《论证报告》和审核意见直接提出可行性评估意见,无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简易程序适用于报纸办报宗旨或出版业务范围不发生重大调整的单项或多项变更。

2.标准程序指中央报纸主管部门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论证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所在领域或区域报纸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通过中央报纸主管部门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的《论证报告》进行评估。标准程序适用于报纸创办、办报宗旨或出版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的单项或多项变更。适用于标准程序的事项,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原则上每两个月组织一次专家组集中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

3.可行性评估须按规定格式写出可行性评估意见。执行简易程序的,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可行性审核意见表》上写出可行性评估意见。执行标准程序的,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可行性审核意见表》上明确写出执行标准程序,由专家组按规定格式写出《报纸出版可行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六、审核和审批


1.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创办或变更申请作出审核或审批决定,除了具备《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须将《论证报告》、《可行性审核意见表》和《评估报告》作为重要依据。

2.中央单位报纸创办或变更申请经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时,须将《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中央报纸出版可行性审核意见表》作为附件上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3.地方单位报纸创办或变更申请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时,须将《可行性论证报告》,所在区域报纸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和分析报告,《地方报纸出版可行性审核意见表》作为附件上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