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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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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包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厅发〔 2009 〕 48 号),设立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包头市本级所属企业(含地方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贯彻执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和权限,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授权,代表包头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包头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对授权包头市国资委监管的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处置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包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十)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和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

(十一)承担中共包头市委企业工委的职责;负责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指导监督。

(十三)承办包头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 9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承担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后勤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

(二)规划发展处(政策法规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起草包头市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性法规草案;承担机关规章、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法律事务。

(三)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

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绩效;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及统计信息发布工作;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四)产权管理处(预算与收益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办法,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监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工作,搭建包头市融资发展平台,及时协调金融部门回购企业在银行的抵押资产。

(五)企业改革改组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分离等重组和新设立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继续完成全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等有关工作,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六)企业分配处

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综合掌握研究所监管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七)党建人才处(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组织隶属国资委党委企业的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承担中共包头市企业工委的有关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群团、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承担调查研究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工作;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承担外部董事、股权代表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八)信访工作处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信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方针政策;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及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参与市委、市政府和市信访局对重大集体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处理;承办上级机关、领导批示交办和授权查处的信访案件。

(九)监察室(监事会工作处)

对国有资产变现、产权交易、企业改制改组、职工安置、身份置换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和所监管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包头市派驻国有企业监事会,代表包头市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出资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财务监督为重点,对董事会的决策执行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业绩评价和奖惩意见,围绕企业经营管理活动、重大投资决策以及重大经济问题提出检查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通过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分析财务报表和查阅生产经营相关资料等形式,及时掌握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定期向包头市政府和包头市国资委提交检查报告;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公司违规决定和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风险,及时向包头市政府和包头市国资委提交专题报告和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