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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基于欧盟经验与中国实践的视角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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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基于欧盟经验与中国实践的视角




内容简介


《版权保护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基于欧盟经验与中国实践的视角》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制研究中心承蒙“中国-欧盟小项目便捷基金项目”资助的一项研究课题的结晶。它立足中国国情,在把握国际版权保护潮流和趋势的基础上,着重从如何借鉴欧盟经验,以及如何协调平衡版权与其他相关权力之间关系的视角,探讨了有关我国版权保护法制改革与完善的一系列重点和热点问题。既包含了系统的研究报告,又纳入了若干重要的专题论述;既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又有自己独立的思考与见解;既收集了大量国内已有资料和数据,又精选编译了欧盟近期的法律文献。《版权保护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基于欧盟经验与中国实践的视角》的出版,是对我国版权保护法制进步与理论发展作出的一次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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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基于欧盟经验与中国实践的视角》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目录


序言

第一篇 总论

关于借鉴欧盟经验,完善和发展我国版权保护法制的研究报告

第一部分 欧盟版权保护的法律述要

一 欧盟及其法律体系

二 欧盟版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

三 欧盟版权保护的主要措施

第二部分 我国版权保护法律概况

一 版权的立法保护

二 版权的行政保护

三 版权的司法保护

四 版权的集体保护

五 版权的自我救济

六 我国版权保护的现实问题

第三部分 我国与欧盟版权保护比较分析

一 对共同点的分析

二 对差异的分析

第四部分 欧盟经验与我国版权保护法制的完善

一 共同的挑战:新技术与版权保护

二 版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协调与统一

三 完善版权保护的法律架构

四 行政执法的强化

五 司法措施的改进

六 建立相对独立的版权纠纷行政裁判机构

七 版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改进

第二篇 分论

欧盟与德国版权保护的基本规则

新环境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解读

欧盟版权指令的实施

版权保护与表达及信息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基于欧洲法的分析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版权保护行政执法实证研究

中国最大互动娱乐平台著作权侵权案件研究

著作权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分析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疏议

陕西省和四川省版权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

第三篇 欧盟版权保护法律文件选译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信息社会协调版权及相关权利

某些方面的2001/29/EC号指令》

欧盟委员会《关于提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加强知识产权实施的措施和程序的指令〉的提案》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知识产权实施的2004/48/EC号指令》

会制定〈保障知识产权实施刑事措施指令〉以及欧盟理事会作出〈强化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刑法规定的框架决定〉的提案》

欧盟委员会《关于提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保障知识产权实施刑事措施的指令〉的修正提案》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

文摘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EU),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EC)发展而来,它以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为法律基础,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

(一)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

欧盟的主要机构有五个,即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与欧洲法院。

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即首脑会议,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是欧盟最高决策机构;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即部长理事会,又分为外长理事会和专业部长理事会,为欧盟主要的立法和决策机构;

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是欧盟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的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等;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洲联盟的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拥有部分预算决定权;

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是欧盟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欧盟和各成员国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法律争议。

(二)欧盟的法律渊源

整体而言,欧盟已形成一整套独特的法律体系,为其内部和各成员国的活动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欧盟法的法律渊源,可分为基本渊源和派生渊源。

欧盟法的基本渊源主要表现为各成员国之间通过多边谈判、协商而达成的关于欧洲共同体和欧盟的基础条约和后续条约,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盟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及建立欧盟的《欧洲联盟条约》和修改《欧洲联盟条约》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上述条约被称为宪章性条约,发挥着类似各国宪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