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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平川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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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平川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为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区教育局和各初级中学、区属学校、乡(镇)教管中心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区教育局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各初级中学、区属学校、乡(镇)教管中心、小学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 小学招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初级中学招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 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学校应予以招收;不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第八条 凡符合借读条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服务区务农务工或经商)的非本学校服务区户籍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在查验相关证明资料后予以接收。相关证明资料保存一年。

第九条 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且未达到在校最高年龄规定的本服务区户籍户口(在校最高年龄小学满15岁,初中满17岁)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服务区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 小学班额不得超过50人,初中班额不得超过55人。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三章 学 籍

第十二条 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含借读生),学校应于开学一个月内到区教育局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分别建立纸质学籍档案和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档案要刻盘存档。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包括:

(一)学生证;

(二)《学籍卡》;

(三)《在校学生花名册》;

(四)《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

所有证、卡、表、册按照区教育局统一样式,学生证、学籍卡由区教育局统一印制,其它表、册由学校按统一的样式自行印制。

第十四条 表册的填写要求及管理

(一)《学生证》:由区教育局统一印制,区教育局和学校盖章,学校保管,学生外出、学业质检或其它场合需使用时,学校发给学生使用,使用后收回。

(二)《学籍卡》: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并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册》应有目录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册中人数应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籍卡》要按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卡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卡》在册中保存,转出学生学籍卡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卡》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卡》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学生档案及学籍材料。

(三)《在校学生花名册》:学生入学(一年级或七年级)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其中小学一式三份(区属学校一式两份),经区教育局验印后,学校、乡(镇)教管中心和区教育局各存一份;初中一式二份(乡镇教管中心所属初中一式三份),经区教育局验印后,学校、区教育局各存一份。《在校学生花名册》前附《异动学生情况登记表》,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表中作记录。学校保存的《在校学生名册》为长期档案,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上报时须有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四)《学生异动情况登记册》:《学籍册》和《在校学生花名册》中各附一份,单独存档一份。如有学生异动,应及时登记。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单独存档的《学生异动情况登记册》报送区教育局进行验核。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按照区教育局规定统一编学籍号。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的,须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资料和更改有效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学校统一在学期初到区教育局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乡(镇)教管中心和学校要配备专(兼)职学籍资料管理员,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予以合理安置。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九年级和六年级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非本地户籍户口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除外)。达到第十条规定班额的班级不得再接收转入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

(二)在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

(三)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后(含区内、外转入、转出),原转出学校的学籍号不作变更,带入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需休息1个月以上的,须持区级以上(含区级)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在报经区教育局批准后可准其休学,休学一年后复学。复学时学校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二条 转学、休学和复学的学生应登记在《异动学生情况登记表》中,按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时间报送区教育局登记备案。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每学年学习任务后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其留级。

第二十四条 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中考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小学报乡镇教管中心、初级中学报区教育局,),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考 勤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办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在班里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籍卡》,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后报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审批。请假批准后,请假单应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有效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过期不办者作旷课处理。

第七章 学科成绩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考核时,应以国家颁发的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理解、掌握、运用以及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条 学科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

学期或学年结束前,由学校组织学期或学年考试。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学内容。学年考试考一年所学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学的内容。

小学不设毕业考试。初中毕业考试由市、区教育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第三十一条 学期和学年考试科目的成绩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考查科目的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第三十二条 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凭区级以上医院(含区级)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后,分别情况,准予免试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学科学年成绩评定不合格的学生,均由学校组织下一学期补考(六年级学年考试和九年级毕业考试后不再补考)。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学校应分学期记入《学籍卡》,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并建立电子成绩档案刻盘存档。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的学生,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也应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颁发奖状或证书,以资鼓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三十七条 奖励或惩罚学生,都须经学生评议、班主任提出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惩罚学生还应听取家长意见)后,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应继续进行教育,不得歧视。处分满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经过讨论和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予以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九条 初级中学学生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给予结业。毕业或结业的学生,发给《毕业证》或《结业证》。

第四十条 《毕业证》和《结业证》全区统一格式,由区教育局印制。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和《结业证》由学校填写盖章后送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我区此前所作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