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公益基金
白居易公益基金宗旨
白居易公益基金,是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成立的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国家基金会所享有的优惠政策,借助白居易这一文化巨星,广泛募集资金,为白居易故居、遗迹、宗祠、博物馆的综合开发和白居易国际学术论坛、白居易文化研究提供充足可靠的资金保证,从而弘扬中国历史文化精髓,繁荣中华社会文化。
白居易公益基金用途
为了加强白居易踪迹遗产的保护力度,提升白式踪迹景区的品质水平,重修诗人曾经居住的地方履道里,建设白居易纪念馆和白式宗亲祠,以及举办白居易诗歌与思想国际学术论坛和白氏宗亲国际交流,研究、编辑出版、拍摄与白居易文化有关的影视艺术作品。
世界白氏总商会
世界白氏总商会是世界白氏宗亲会的下属机构,2008年11月16日成立于新加坡,在世界白氏宗亲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本会旨在弘扬商圣白圭的经商理念,为世界各地白氏企业建立起一座交流平台,促进各地白氏企业加强联合,携手并进,共同发展。现有以下分支机构:中囯白氏总商会、韩囯白氏总商会、新加坡白氏总商会、马来西亚白氏总商会、印尼白氏总商会、缅甸白氏总商会。会员企业9000余家。
中国第一商人
中国传统民情风俗中,许多行业都有“祖师”,所谓祖师,即行业始祖、祖师爷,如老子为道教祖师,孔子为儒学祖师。中国商人祖师名叫白圭,他是战国时期大商人,因擅长经商而名满天下,被誉为“中国第一商人”。
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记载了白圭经商经验和理论,概括为:一、乐观时变,注意生产动向和市场变化。二、人弃我取,人取我与,按供求季节和时机办事,“夫岁熟取谷,予以丝漆,茁出取帛絮,予之食。”灵活处理进销储存关系,从产品丰歉差价和季节差价中取得利润。三、以气候变化预测产品丰歉。
四、善抓时机,勤俭经营,能与雇工同甘共苦。“能落饮食,忍嗜欲,节衣服,与用事僮仆同苦乐,趋时若猛兽鸷鸟之发。”五、讲智谋,讲果断。以“智、 勇、仁、强”为经商要领,否则,“其智不足与权变,勇不足以决断,仁不能以取予,强不能有所守,虽欲学吾术,终不告之矣。”
太史公赞白圭“其有试矣,能试有所长,非苟而已也。”以千秋史笔再现白圭经商成功之道,为后世所示范。白圭因此被后世商人称作“治生祖”,或称“人间财神”,宋真宗封其为商圣。
摘自《中国第一辞典》
世界白氏总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世界白氏总商会
英文:WORLD BAI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WBCC
第二条:本会是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良好的白氏企业及企业家志愿加入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弘扬白氏先贤——商圣白圭的商业文化经商谋略,加强世界各地白氏企业及企业家的合作交流,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在新加坡白氏公会,本会秘书处常设于新加坡会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条业务范围:
(一)促进世界各地白氏企业及企业家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二)成立白氏企业认证委员会,帮助白氏企业规范经营与管理;
(三)开展高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企业家高层经济论坛,经营管理的培训、交流与合作;
(四)建立世界性的白氏企业信息交流网络,为世界各地白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世界各地白氏企业家进行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产品推广等项目合作与交流;
(六)编辑出版白氏企业经济论坛刊物以及反映世界白氏企业家创业奋斗的书籍;
(七)建立白氏企业慈善扶贫基金,对贫困地区、白式宗亲较为集中的地区进行知识扶贫、信息扶贫、智力扶贫、项目扶贫等重点扶贫工作;
(八)建立白氏文化发展奖励基金,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对白氏文化的研究、开发与保护。
(九)走联合发展的道路,寻找商机,本着自愿的原则,促进白氏企业及企业家合作,创办白氏企业国际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选择投资环境优越的地区联手投资创建白氏工业园;选择基础条件好、地理位置佳、影响力较大的城市共同建设白氏企业大厦;为恢复白氏历史文物景点进行市场化开发。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用户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心支持本会活动
(四) 会员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经营管理现代科学,企业运转正常稳定,社会信誉良好的企业;或有一定经济头脑和公关社交能力,人品好、德行高、原为白氏家族服务,具有奉献精神的优秀白氏后裔。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入会手续,核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本会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维护本会团结;
(六) 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和商业道德,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不得欺骗与损害其他白氏企业利益。若有违反,经核实确认,本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决定终止事宜;
(四) 其他由理事会提请由会员大会决定的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30位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各国家或地区的白氏工会或联谊会推选产生,个国家或地区的理事会成员名额如下:
新加坡 (Singapore):5名
洛阳 (Luoyang):1名
温州(Wenzhou):1名
安浽 (Ansui):1名
韩国 (Korea):1名
台北 (Taipei):1名
台中(Taichung):1名
马来西亚(Malaysia):1名
缅甸(Myanmar):1名
印度尼西亚(Indonesia):1名
其中,代表缅甸和印度尼西亚的理事会成员候补成员列席理事会,不参理事会的决议及投票。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正副总务官及正副财政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资格取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费的数额及其变更,支配本会之财政及资产;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日常管理团队设置如下:
会长一名,经理事会通过,由一名新加坡理事担任;
副会长二名,经会长提名,由理事会任免;
总务官一名,经理事会通过,由一名新加坡历史担任;
副总务官一名,经总务官提名,由理事会任免;
财务官一名,经理事会通过,由一名新加坡理事担;
副财务官一名,经财务官提名,由理事会任免。
以上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人品好,德行高,人缘好,所领导的企业必须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成功白氏企业家;
(二) 在世界白氏企业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各项活动;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及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正副会长、正副总务官及正副财务官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需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是本会的最高领导,全体会员都必须尊重与服从。会长由世界白氏企业家担任,对外代表不会,对内负责会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坚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落实有关很需要文件、对外合作协议;
(四)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检查指导总务及财务工作,组织实施本会重大项目;
(五) 审查总务年度工作计划;
(六)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 处理其他重大会务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进行工作,并在会长缺席的情况下代替会长执行职务和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总务官是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在会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总务官职责如下:
(一) 主持本会的日常总务工作;
(二) 负责联络和接待工作;
(三) 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 负责向理事会提名副总务官人选;
(五) 负责会议组织、文件起草、对外对内联络、档案文件、网络、资产、财务管理、网站维护、工作人员管理等工作;
(六) 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并及时向会长报告;
(七) 负责按批准计划使用资金;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总务官协助总务官完成各项工作,在总务官缺席的情况下代替总务官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财务官负责本会财务工作,在副财务官的协助下,管理日常财务收支及银行出纳事务,核及监督财政支出和本会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其他财政及财务相关事项。在财务官缺席的情况下,副财务官代替其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有关组织和个人资助
(四) 有偿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会费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或者工作人员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所在国家、地区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2/3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清算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如:白氏教育基金、慈善扶贫、文化事业发展基金或世界白氏宗亲联谊等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2008年11月16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同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