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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特勒教育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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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特勒教育法


(Butler Education Act)

亦称“1944 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1944)。英国议会 1944年通过。由教育大臣巴特勒提出。共122款。主要内容:(l)废除1899年建立的只负督导责任的中央教育署,设立全国性的教育领导机构——教育部,以加强中央对教育的领导与控制;(2)废除以往中小学教育不连贯、相互重叠的学制,将公共教育分为三个连续阶段,即初等教育(5岁~11岁)、中等教育(11岁~18岁)和继续教育(为离校青少年举办);(3)将义务教育从9年(5岁~14岁)延长到10年(5岁~15岁),有条件的地方可延长至 11 年(5 岁~16 岁);(4)初等教育分为三个阶段,即保育学校(2岁~5岁)、幼儿学校(5 岁~7 岁)、初等学校(7 岁~11 岁);(5)公立中学分文法、技术、现代中学三类,初等教育学生通过11岁考试,按成绩、能力和倾向分别进入上述三类中学免费就读,家长有责任确保子女受到有效教育;(6)地方教育当局维持的中小学及受助或“受控”民办学校均须进行宗教教育;(7)独立学校须在教育部注册、备案,并接受检查;(8)地方教育当局须为学生提供医疗、牛奶、午餐和其他点心,向贫困儿童提供衣着,必要时提供膳宿,为缺陷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为接受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生提供奖学金,为公立学校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费,为少数考入收费学校的学生支付学费,为 5岁以下儿童开设幼儿园或幼儿班,为未满18岁的离校青少年提供非全日制教育等。确立了从初等、中等直到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对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体制进行重大改革,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教育制度的主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