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科技委员会
职责
委员会的职责:
.就科技发展及现代化政策方面的事宜发表意见及提出建议;
.设立与其宗旨有关之专责委员会。
组成
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一)行政长官,并由其任主席;
(二)运输工务司司长,并由其在主席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主席;
(三)经济财政司司长及社会文化司司长,并可指定她人为其代表;
(四)澳门基金会行政委员会主席,并可指定该委员会一名全职成员为其代表;
(五)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行政委员会主席,并可指定该委员会一名全职成员为其代表;
(六)澳门大学校长;
(七)澳门理工学院院长;
(八)澳门科技大学校长;
(九)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理事长;
(十)联合国大学国际软件技术研究所所长;
(十一)澳门电脑与系统工程研究所所长;
(十二)由行政长官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委任的最多二十名在科学、技术及创新领域被公认为杰出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