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官委员会
职权
1)建议检察院司法官的免职、因无能力而退休及科处强迫退休或撤职处份,或终止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检察院司法官提供服务;
2)就检察院司法官的聘任程序作安排及指挥有关工作的进行;
3)提起检察院司法官因无能力而退休的程序;
4)对检察院司法官采取纪律行动,但不影响1)项规定的适用;
5)评核检察院司法官的工作;
6)编制检察院司法官的年资表;
7)命令对检察院司法官进行查核、专案调查及全面调查,以及在此等情况下指定查核员;
8)就获指定为查核员的检察院司法官及其秘书的酬劳依法提出建议;
9)对《司法组织纲要法》及《司法官通则》的法案发表意见;
10)研究并建议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以提高司法体系的效率及改善该体系;
11)评核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并对其采取纪律行动;
12)审议对其主席的不可提出司法申诉的决定提起的上诉;
13)依法安排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14)通过内部规章及查核规章,并命令将之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15)通过委员会的预算提案;
16)行使法律赋予的其她职权。
组成
检察官委员会由下列委员组成:
1)检察长,并由其任主席;
2)由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推荐并由行政长官委任的两名社会人士;
3)由检察官选出的一名助理检察长代表及一名检察官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