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安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概况


安宁市法院建立于1954年,设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环保审判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法警大队、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司法行政处等13个机构及3个派出法庭;现有干警80 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59人,占73.75%,研究生学历4人。 2008年以来,安宁市法院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宗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突出重点抓审判、强化素质带队伍、创新机制抓管理、文化建院铸法魂,实现了法院工作新的发展,新的推进,新的跨越。2008年至2010年,我院共审结各类案件7771 件,为安宁市现代绿色工业强市、现代新昆明西部新城、中国西部重要工业基地发展目标的实现以及平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2006年12月20日安宁市法院正式启用的兼具时代气息和法院特点的新审判大楼占地25.26亩,建筑面积10300平方米,高九层,内设的大中小18个法庭均配备了证据展示播放系统,庭审监控系统,智能化法庭还配备了先进的同步录音录像设施。新审判大楼庄重大方、功能齐全,内外部环境井然有序,整洁优美,先后荣获云南省园林单位、昆明市文明单位、安宁市园林单位、花园式单位荣誉。

迎着2011年温暖和熙、充满希望的阳光,安宁市法院全体干警正以朝气蓬勃、积极向上、忠诚尚法的精神,坚毅勇敢地向着新的目标出发。

规章制度


法官诉导制度

一、本院在法院大厅设立法官诉导台,由各业务部门法官在正常工作日轮流到法院大厅接待来访或应诉当事人,做好诉讼引导、法律释明、判后答疑以及涉诉信访、院领导预约接访等工作的办理、协调、接洽事宜。

二、对前来法律咨询或要求立案的当事人,由诉导法官给予答复、法律释明或诉讼引导。

对前来立案办理立案手续的当事人,诉导法官在问明情况后,引导至立案庭,由立案庭办理。

对要求判后答疑的当事人,诉导法官应在审慎查看相关法律文书后认真作答。在涉及问题较具体或复杂,难以解答时,诉导法官有权告之涉及部门负责人,由涉及部门负责人通知案件承办人到诉导现场,协助诉导法官进行解答或释明。如案件承办人因开庭或外出办案等原因不能到场解答或释明的,由涉及部门负责人或其指派的法官到场协助解答。

三、对前来应诉的当事人,诉导法官在查阅其所携传票、通知等材料后,将其引导至相应的法官办公室或法庭办理。

四、对反映干警审判作风、办案纪律方面问题的当事人,诉导法官在问明情况后引导至监察室,由监察室办理。

五、对涉诉信访的当事人,由诉导法官在问明情况后,引导至审判监督庭,由审判监督庭办理。

六、对于要求院领导接待的当事人,诉导法官应认真了解情况,尽力疏导化解;如当事人坚持院领导接待的,由诉导法官告知院领导,由院领导安排立即接待或预约接待时间。

七、诉导法官在履行诉导职责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诉导登记表》。

八、诉导应遵循依法、中立、适度的原则,只能作诉讼、执行程序的引导和相关法律的释明,不得为当事人预测诉讼结果,不得涉及对事实和法律的评判,不得泄露审判机密。

九、诉导法官在履行诉导职责时应文明、热情、耐心、细致,不得粗暴、推诿、敷衍、懈怠。

十、诉导法官在履行诉导职责期间应于每天上午8时、下午2时30分准时到岗,每天上午11时30分、下午5时30分方可离岗,不得迟到、早退。

十一、本院电子显示屏应公示每周履行诉导职责的法官的名字及部门。

十二、诉导法官在履行诉导职责时应着装制服。

十三、各部门必须协助好诉导法官履行职责;诉导法官履行职责的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十四、本制度中的诉导法官指各业务部门中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及法警、书记员。

十五、本制度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补充;自二00九年五月起实施。

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一、设备使用

1、严格按标准程序开启和关闭计算机设备。

2、任何庭室和个人,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更改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配置。

3、禁止外来人员使用本院各庭室内的计算机设备。

4、严禁下载、安装可能携带计算机病毒的软件。

5、上班时间严禁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设备、软件达到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继续使用时,由本院计算机专管人员提出报废申请,经院长同意后作报废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二、安全保密

1、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规定。为防止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及《保密法》规定的其他国家秘密,本院各业务庭、司法行政处打字室、档案室内设置的计算机一律不得上网。(执行局用于建立、运行执行联动机制的计算机除外)。

2、上网运行的计算机不准使用软盘和光盘驱动器。因特殊原因必须进行数据拷贝的,应由本院计算机专管人员负责拷贝。

3、严禁浏览和传播反动、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

4、在本院系统计算机局域网上运行的计算机不得在物理上与任何外部计算机网络相联接。

5、本院的计算机网络用户不得擅自打开计算机机箱,不得自行更换机箱内的插件,不得自行改变计算机系统的资源配置和参数设置。

6、违反国家及上级法院有关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依照国家保密法规和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计算机保密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计算机病毒防治

1、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由本院确定的计算机专管人员定期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

2、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接入计算机设备时,应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3、认真执行《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集体荣誉


荣获2010年度昆明法院系统优秀指导案例、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组织奖

院执行局荣获昆明法院系统2010年先进集体荣誉

荣获2008—2010年度昆明市文明单位荣誉

被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为“省级园林单位”。 ★被昆明市人民政府授予“2008-2010年昆明市市级文明单位荣誉

党总支被安宁市委表彰为2007—2008年度安宁市先进基层党组织

八街法庭被安宁市政府表彰为安宁市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王坚、李玉斌、贝虎骏被评为安宁市见义勇为先进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