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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古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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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古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龙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弘扬安龙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龙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安龙古城是指以安龙博物馆为中心,东至新安粮管所、南至桅峰山、西至西龙桥、北至北门洞的整个范围。在古城范围内遗存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街、古巷、古民居、古建筑、古树等均属保护管理对象。 安龙县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街、古巷、古民居、古树、自然奇石、民族村寨等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古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安龙县建设局、安龙县文体广电局、安龙县旅游局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组织对古街、古巷、古民居、古建筑的恢复建设进行规划和设计,并制定建设的申报程序,绘制设计建设的图样、图纸。 第四条 安龙古城保护和管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实行保护与利用相结合、整体环境风貌控制与重点保护相结合、专门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 安龙古城保护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吸纳社会捐助。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保护管理古城的奖励办法,对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古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对在古城范围内具有一定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居、店铺、建筑等进行挂牌保护,并补助一定的维护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建,不得改变其原貌。 第七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挂牌保护的民居、店铺、建筑的维护、维修、拆建方案,必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古城内的房屋建设,其楼房高度、外貌风格等均须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第九条 古城内的道路、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给排水、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开挖的,实施单位须制订详细的开挖和修复方案,经有权审批机关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条 古城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保护环境,推广使用电、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禁止在古城内焚烧垃圾。 第十一条 县政府有选择地恢复古街、古巷、古民居、古建筑。对积极恢复古街、古巷、古民居、古建筑的所有者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安龙古城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鼓励经营下列项目: (一) 旅行社团、民俗客栈; (二) 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旅游产品制作及民间名小吃的开发; (三) 传统娱乐业和民间表演艺术; (四) 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活动。 第十三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民居、店铺等重点传统建筑,在征得古城保护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开放游览。 第十四条 在古城范围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