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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资系统书画摄影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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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资系统书画摄影协会




机构简介


安徽省国资系统书画摄影协会是在省国资委的领导下,为丰富本系统职工精神文明生活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组织,协会成员主要是全省国资系统广大书画摄影爱好者以及关心书画摄影工作的同志。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二为”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推动我省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协会接受安徽省书法家协会、安徽省美术家协会、安徽省摄影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安徽省国资系统书画摄影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在省国资委的领导下,为丰富本系统职工精神文明生活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组织,协会成员主要是全省国资系统广大书画摄影爱好者以及关心书画摄影工作的同志。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二为”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推动我省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安徽省书法家协会、安徽省美术家协会、安徽省摄影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举办全省国资系统职工书画摄影展览,增进广大职工书画摄影爱好者对党、对祖国的热爱,提高会员的书画创作水平。

二、组织书画摄影工作者到企业、基层,为社会群众服务。

三、组织培训班、创作班,开展省内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有一定的书画摄影创作技能和理论水平;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培训、展览等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本协会不收个人会费,由团体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一定的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由秘书长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

(一)决定正副秘书长和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二)领导本协会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向安徽省书法家协会、安徽省美术家协会、安徽省摄影家协会推荐会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聘请名誉会长

和顾问若干名。

(一)名誉会议:须是业界德高望重的老艺术家。

(二)顾问:在书画艺术方面有很高的造诣,并支持书画事业的各方面的艺术家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底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参加社会各项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费;

(二)社会的扶持;

(三)企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2009年9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