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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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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




协会简介


旨在促进生殖健康产品研发、生产、经营、物流、宣传倡导、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2009年7月21日在昆明成立。

云南是性病/艾滋病高发地区,生殖健康常见病、多发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出生缺陷预防的任务艰巨,人口安全形势面临严峻挑战。"十五"以来,云南省生殖健康促进工作有了较快发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和预防出生缺陷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升。但是,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的整体水平和实力较弱,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公共服务水平较低,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整个产业尚处于自然形成、自由发展、无序竞争的状态。 成立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生殖健康产业发展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填补了我省生殖健康领域行业自治组织的缺位,对于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完善我省生殖健康产业发展机制、促进人口计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口健康与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的成立将带动人口计生优质服务的深入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成为推动社会和谐、文明进步的新动力,促进云南省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英文名Yunnan Province Reproductive Health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YPNRHIA)是经云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是从事生殖健康产品经营、技术服务以及生殖健康相关的生殖医学、生殖健康产品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宣传出版、信息咨询的单位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通过创新思路、规范管理、搭建平台、整合资源、加强合作,不断提高云南省生殖健康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住址在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40号(省药具站办公楼5楼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倡导生殖健康科学理念,关注生命、关爱健康,传播生殖健康知识,引导生殖健康产品消费,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其业务范围是: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解决影响本行业发展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

(二)依照国家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我省生殖健康产业有序发展。

(三)依照国家生殖健康产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四)组织生殖健康领域的人才、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科技水平和企业竞争能力。

(五)举办生殖健康产品博览会,组织生殖健康产品展览、展示,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开展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外出参观考察,为会员提供生殖健康产业的科技和市场信息。

(六)开展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宣传,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力度,满足群众的多样化需求。

(七)举办生殖健康学术研讨会,向相关生殖健康学术杂志推荐学术文章。

(八)加强政府与企业、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做好桥梁纽带工作。

(九)围绕群众需求,开展青春期保健、新婚期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更年期保健、常见妇科病防治、男性生殖保健、性病/艾滋病防治、心理健康等创造服务条件,提供公共服务平台。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争取项目资金,加强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从事生殖健康产业(含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章程,愿意缴纳会费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申请成为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的会员。法人单位、其他组织为团体会员,自然人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为促进云南生殖健康产业发展出谋划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书面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提出退会要求,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回后,不得再以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会员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和批准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发展战略;

(六)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名额及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按照代表的广泛性、平等性、代表性原则,根据会议规模、会员总数和协会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确定。

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通过的主席团主持和领导。

第十七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发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和领导协会的全面工作;

(五)组织研究协会发展中的重要事项;

(六)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

(七)处理协会其它重要事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在会长领导下,按照分工,协助会长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办事机构加强同理事会、常务理事的联系和协调,为协会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六)处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项目专项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交纳50元,团体会员每年交纳500元,理事单位每年交纳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15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2000元)

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检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云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