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忻州市境内的电网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相关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境内的电网工程建设(包括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及相关的辅助设施的新建、大修、改造,下同)。
第三条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80号)精神,电网建设列入省重点工程范围,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应从大局出发予以积极支持,电网工程建设,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故无理阻挠。
第四条
电网工程建设中,涉及用地、树木砍伐、拆迁、青苗损毁等,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补偿相关当事人,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工程建设协调和广大群众的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补偿范围
第六条
用地。永久性用地为变电站、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及相关的辅助设施用地。临时性用地为变电站、输电线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临时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工器具存放场、料场等用地。
第七条
青苗。指永久性用地或临时性用地,地面上附着的农作物。
第八条
树木砍伐。指永久性用地区域内或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按照规定砍伐的防护林、零星树木、经济林及其它树木。
第九条
拆迁。指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水利设施、大棚温室、坟墓等的拆迁。
第十条
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拉线)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杆、塔、拉线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国有的荒山、荒地的用地不予补偿,违法使用土地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永久性用地补偿
永久性用地补偿只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属物补偿等费用。根据晋政发[2009]38号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要求,在同一区域内的水、菜地在公布的补偿倍数基础上提高两倍执行,旱地、园地按公布的补偿倍数执行,林地在公布的补偿倍数基础上降低两倍执行,草地和其它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倍数基础上降低四倍执行。
第十二条
临时性用地补偿
临时性用地补偿按同一区域内一季作物的年产值标准,用几年补几倍。
第十三条
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年产值标准。
1、水地:粮食作物每亩补偿1000-1500元;瓜菜作物每亩补偿2000-3000元。
2、旱地:粮食作物每亩补偿500-1000元;瓜菜作物每亩补偿1500-2500元。
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由施工机械等作业造成的压地、毁地,每亩一次性补偿复耕费100元/亩。
第十五条
树木砍伐补偿
(一)用材树木补偿标准:杨、柳、榆、槐等阔叶树木5年以内的幼树按每株每年生3元计算,5年以上按蓄积量价值的80%计算;油松等针叶树木20年以内按每株每年生3元计算,20年以上按蓄积量价值的80%计算。
(二)经济林木补偿标准:经济树木不论大小均按盛果期年产值的2倍计算。
(三)大面积占用林地时,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
(一)房屋:
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应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偿;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⑵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二)水利设施:
1、机井补偿:
按井的深度计算,分为以下三类:
地质情况为基岩时,补偿标准为1000元/m。
地质情况为砂砾石时,补偿标准为800元/m。
地质情况为土质时,补偿标准为600元/m。
2、人工井补偿:
人工井每眼10000—15000元。
3、地下水管、输水管道的补偿:
以管径300mm混凝土管为标准,制定补偿费标准,补偿费为300元/m。当管径在300mm以上时,管径每增加50mm,补偿费递增20元/m;当管径在300mm以下时,管径每减少50mm,补偿费递减10元/m。
(三)弃土、弃渣按实际排放量7-10元/M3收取水土流失治理费。
(四)温室大棚的补偿:
1、陈旧温室:已不使用的每亩10000元左右,仍在使用的每亩20000元左右。
2、新型节能温室:每亩28000-35000元。
3、塑料大棚:每亩3000-5000元。
第十七条
输电线路路径,必须征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施工过程中,输电线路杆、塔、拉线永久性用地,涉及已批准民用宅基地(有土地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的,可按邻近标准补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青苗补偿、树木补偿、临时性用地补偿,应在施工结束,实地丈量后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所有补偿必须在工程竣工前由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偿到位。
第二十条
补偿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从工程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补偿方签定书面协议,补偿工作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理阻挠电网工程建设。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