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开展清理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开展清理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开展清理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桐府办发〔2007〕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桐梓县开展清理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五日

桐梓县开展清理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积极推进和谐桐梓的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省)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原则,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工作目标:继续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整治;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污染源整治,对辖区内企业重点监管污染物稳定排放情况,使其稳定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开展建设项目清理,力争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加强城区“三废一噪”的控制,保护和改善城区环境质量;对群众反复投诉的热点环境污染问题及时解决,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有效地防止污染。

二、工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清理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领导,成立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实施全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组 长:冉崇磊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游礼琳 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大亮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杨世杰 县公安局局长

罗运飞 县经贸局局长

周 兴 县财政局局长

王朝焱 县监察局局长

刘 波 县安监局局长

李明德 县城管局局长

李晓波 县司法局局长

令狐荣楷 县文广局局长

李仁学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廖维全 县工商局局长

夏益岳 县质监局局长

何 玮 桐梓供电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联系人:齐晓俊(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六部委(厅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行动取得成效。

建立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定期协商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及建设项目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及各项环境制度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门要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建立联合办案制度,对涉及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监察部门要督促各级部门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监管不力、工作失职,导致环境破坏,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城管部门负责城区内各类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经贸部门负责清理并取缔和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擅自开工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提出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等处理意见。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

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营业执照年审和延续。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对安全保障条件差、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进行停产整治。对化工企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进行检查。

供电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质监部门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发放的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安监部门负责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煤炭企业采取停产整顿措施。

国土部门负责非煤矿山用地审批和采矿许可证年审,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予审批用地,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予采矿许可证年审和延续。

文广部门负责行动跟踪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专项经费,保障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保障环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暂行处分规定》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各级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制定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专项行动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阶段(2007年6月)

认真落实专项行动会议精神,作好思想动员,组织准备、方案制定等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7月—9月)

组织相关部门按清理整顿的重点范围进行全面清查,对存在的问题集中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对2003年以来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热点、难点和投诉问题挂牌督办,并确定督办名单。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和“土政策”清理情况分别于2007年8月5日、9月5日和9月15日前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办公室。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10月)

环保、计划、经贸、工商、监察、司法、安监等部门对集中整治阶段排查的环境违法案件及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和执法检查,对查处的不法排污企业逐一限期整改和依法处理,并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挂牌督办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于2007年10月1日前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