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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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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简介


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ShanTou Cosmetics Association)成立于2007年9月12日,是由汕头市辖区内从事化妆品研发、原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等企事业单位自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是经汕头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成立的,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协会现有会员企业127家。名誉会长单位:2名,会长单位:12名,常务理事单位:3名,理事单位:24名,监事单位:1名。会员分别来自于:市直48家、潮南34家、澄海20家、潮阳9家,主要是从事化妆品以及日化用品的研发、原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ShanTou Cosmetic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TC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汕头市辖区内从事化妆品的研发、原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等企事业单位自发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立足行业、团结精英、服务会员、实行自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做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社会和谐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汕头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为汕头市。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汕头市迎宾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提供行业市场信息,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论证咨询。

(二)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并提出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内企业之间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

(四)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发布行业市场信息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论证咨询。

(五)协助政府制订、修改本行业有关生产和服务的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六)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七)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参与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本行业的质量评比监督工作。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引进和介绍本行业最新科学、技术、设备、管理和服务模式。与国际标准接轨,创出中国自己的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

(九)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总结交流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经验,组织展览等,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采取各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才。开展和指导就业前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为本行业输送优秀的从业人员,指导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十一)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交流信息。

(十二)开展各种咨询服务。

(十三)发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是本市内从事化妆品的研发、原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并完成协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七)积极参加协会有关各项活动;

(八)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以上;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千元以上;

(三)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千元以上。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汕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汕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支出;

(二)依据国家法规设立的行业基金会的基金费用支出;

(三)协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四)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五)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

(六)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七)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八)拨付给各专业委员会的补贴;

(九)与协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汕头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汕头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汕头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九月十二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汕头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