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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科学学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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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科学学会




简介


宁波市环境科学学会成立于一九七九年,由全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自愿组成,属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目前学会会员三百多人,其中常务理事52人。本着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环保工作服务的宗旨,在主管单位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的领导下、在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市民政局的指导下的开展工作,在组织会员参加学术活动、环保学术论文的交流和推介、环保科普教育及宣传、开展本学会高层次人才建库工作、发展新会员以及学会自身建设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中文名称:宁波市环境科学学会

第二条 宁波市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宁波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教育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以下统称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团体自愿结成并经过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环境科技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实业家的纽带和桥梁,是我市发展环境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全市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守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遵守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团结广大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环保科技实业家,发挥学科交叉、人才荟萃和横向联系广泛的优势,独立自主、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促进环境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以及与社会经济的结合,促进环境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环增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推动我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速实现我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业务上接受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在宁波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接受上述部门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市各县市区的环境学会在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宝善路105号,邮政编码:3150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

2、组织开展我市重大环境问题调查研究,科学论证,为制定环境保护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信息支持。

3、开展民间国际环境科技交流,建立和加强国际非政府组织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4、受委托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及其他奖项的初评或评审;开展环境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包括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论证和成果鉴定等工作。

5、进行环境保护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为企业的污染防治和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中介服务。

6、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7、开展继续教育,提供环境保护技术培训服务。

8、编制环境保护学术、科普书集和论文专辑。

9、反映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举荐人才。

10、承担政府委托或转移给学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二类,针对个人设有普通会员、高级会员;针对机构和单位设有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普通个人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环境科技工作三年以上的环境科技工作者;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干部;环境科技实业家或从事宣传教育、环境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各方面人士。

3、在环境保护工作或环境科学学科领域取得了一定成绩。

(二)高级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

2、已取得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环境保护工作5年以上(含5年);

3、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工作实绩显著。

(三)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与本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团体或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包括:

1、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重视环境保护,热心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在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上取得显著成绩的从事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

2、本市各县市区(含开发区等单独设立环保机构的区域)环境学会;或其他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依法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我会个人会员;统一编发会员证号,制作并颁发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单位填写团体会员申请书,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优惠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团体会员

1、选派代表优先并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2、优先获取本会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

3、优先得到本会提供咨询服务;

4、请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权益;

2、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提供资料和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等各项学会活动;

3、积极协助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或科普活动;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的各类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通知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顼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人负责。

(一)理事会成员的组成原则:理事个人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团体会员单位理事的比例适当;能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二)个人理事条件及候选人产生:

个人理事应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学术上有一定学术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并有精力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本会会员中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理事候选人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方式产生。

(三)理事会的产生: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组成原则提出换届方案,由有关单位和理事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四)届中理事成员的更换: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要求,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确认。

(五)理事单位:为便于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学会工作,理事会设立理事单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为理事会人数的1/2左右)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除第二、四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本会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主要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一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或审查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顾问。本会将邀请市领导担任学会的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长,以便加强对学会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决定后聘请。凡对环境科学和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或曾任本会主要领导职务的会员,理事会可聘为本会的顾问。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办事机构工作,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定、决议及处理临时事项;

(六)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专(兼)职副秘书长一至三人,协助秘书长工作。专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会议推荐,报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五节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学科分类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统称分支机构)。各工作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心须冠以宁波市环境科学学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具体安排另行制定。

第六节 本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根据本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由若干工作人员组成。本会办事机构在党务和行政(人、财、物等)方面接受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