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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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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行为,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浙震发(2008)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措施和人、财、物的落实为重点,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通过检查促进我市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三、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地震、发改、民政、安监部门会同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进行。

四、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位于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五、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指导

建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适时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织开展相关部门和群众广泛参与综合性的地震应急演练。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备案管理

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重点单位要认真做好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备案管理工作。

(三)地震应急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工作管理机制,各县(市)、区(除老三区外)都要明确有职能部门和专人管理地震应急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和任务。

(四)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

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设具有本地特点的县级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做到与国家、省级、市级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各县(市)、区要建设好本地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并进行定期备份和更新,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备性。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有条件的可以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定期进行救援培训和演练,不断增添新的救援技术装备,提高应对各种灾害的救援能力,“做到一队多用,平灾结合”。推进城市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社会救援资源的协调和整合,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志愿者救助能力。

(六)震情和灾情信息系统建设

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加密地震观测台站,提高地震监测工作质量,切实提升我市现有的地震监测台网水平,为地震实时监测和震后趋势判定提供依据。

结合宏观异常测报网点、群测群防网点、防震减灾宣传网点、社区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建立覆盖辖区范围内的地震灾情信息速报人员网络。进行灾情速报人员培训、灾情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震后灾情的快速上报。

(七)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依托市救灾物资储备库,按辖区规模和人口稠密程度,落实本级地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保证震后可就近提供急需的应急救援物资。

(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将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利用城区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按照均衡布局和就近避难的原则,规划建立若干个规范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配置必要的应急生活和避险救生设施。

(九)政府和民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按照“积极、谨慎、科学、有效”的原则,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进企业等活动,有效提高社会民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通过安排对干部和职工的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培训,把地震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教育课程,提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重点目标(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的应急保护措施

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按要求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评价结果进行科学的抗震设防;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农村抗震安全民居建设试点,提高农村建筑的抗震设防水平; 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重要工程项目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六、地震应急检查一般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法。

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各县(市)、区要适时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乡镇(街道)、重点单位进行地震应急工作抽查。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适时对地震应急工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七、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防止发生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地震应急检查作适度宣传。

八、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地震应急检查情况,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同时抄送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九、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不影响基层工作。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严守纪律,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十、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