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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龟鳖产业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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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龟鳖产业协会




协会简介


南宁市龟鳖产业协会成立于2010年1月28日。

南宁市龟鳖产业协会是由龟鳖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目前有会员200多人。

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一个供广大龟鳖养殖专业户、爱好者、经营者共同研究、交流龟鳖繁殖、养殖、防病技术的平台,使南宁市龟鳖养殖业得到稳步健康发展。

协会接受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南宁市民政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名誉会长:李凌波(南宁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会 长:冼康平(广西桂海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 长:黄艳阳(广西南宁科富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技术顾问: 张秋明(广西水产总站副站长、推广研究员)

程光平(广西大学动物科技学院教授)

黄 均(广西大学动物科技学院教授)

赵红梅(广西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马武松(广西龟王城董事长)

本会的办公地点:南宁市北湖北路33号(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推广站内)

协会章程


南宁市龟鳖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名称:南宁市龟鳖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企业、事业单位和水产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广大龟鳖养殖专业户、爱好者、经营者共同研究龟鳖养殖技术。使南宁市龟鳖养殖得到更大的推广普及。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湖北路3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国家、自治区经济产业化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为南宁市龟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服务;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龟鳖产业的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发展,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三)配合政府部门拟定产品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向国内外宣传我市名优龟鳖产品;

(四)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章,规范行业行为,建立正常的行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制止欺行霸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倡正当有序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五)提倡科学管理、科技创新。引进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咨询服务。全面提高龟鳖养殖技术水平。

(六)收集、整理、分析和向会员提供相关技术、信息、资料,出版协会刊物,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加强同本会以外相关行业的联系和交往,代表和组织安排相关贸易洽谈和其他交流活动;

(八)会同有关方面调解龟鳖养殖、经营活动中的纠纷,接受会员投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九)承办政府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养殖、加工、贸易、科研等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地方水产协会,经济信息部门以及与龟鳖经营和养殖有关的其他单位和部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职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0年1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