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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资助奖励的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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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资助奖励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及驻境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六枝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区政府对招商引资专项资助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项目的界定

凡在六枝特区投资注册登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六枝特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相应的投资强度、容积率要求,兴办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含旅游商贸)项目、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实际利用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建设符合投资导向的基础设施项目,均属扶持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按本意见享受专项资助奖励。

二、扶持政策

(一)土地出让金扶持

各乡镇工业功能区根据招商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科技含量、税费贡献、发展前景等情况,将土地出让金县级实际留存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行政、事业规费(基金)扶持

1、对新办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交市以上的部分外,三年内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2、通过招拍挂方式在六枝中心城区依法获得经营性用地的开发项目,在开发时限内,房产开发建筑面积在50000m2-80000m2的的县级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收取,建筑面积大于80000 m2的的县级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财政奖励扶持

工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企业,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部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个人所得税,下同)为计算依据,第1 年给予100%的专项资助奖励,第2 年至第3 年给予50%的专项资助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部门为计算依据,前2年给予100%的专项资助奖励,第三年至第4年给予50%的专项资助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部分为计算依据,前3年给予100%的专项资助奖励,第4年至第5年给予100%的专项资助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部分为计算依据,连续5年给予100%的专项资助奖励。

2、以企引企招商项目

企业新增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技术含量较高、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者实际利用境外资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以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部分(不含乡镇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在确保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5%的前提下,增长以上部分按比例享受同类规模招商引资政策。

3、农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为计算依据,第1年给予100%的专项资助奖励,第2年至第3年给予5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部分为计算依据,前3年给予100%的专项资助奖励,第4年至第5年给予50%的专项资助奖励。

4、旅游商贸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部份为计算依据,第1年给予10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第2年至第3年给予50%的专项资助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部分为计算依据,前2年给予100%的专项资助奖励,第3年至第5年给予50%的专项资助奖励。

5、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以该企业(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部分为计算依据,前2年给予100%的专项资助奖励,第3年至第4年给予50%的专项资助奖励。

6、利用国外资金投资的企业

(1)利用国外资金投资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2)实际利用外资在2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享受“三减半”期间,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部分为计算依据,给予100%的专项资助奖励;享受期满后的5年里,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部分计算依据,给予50%的专项资助奖励。

7、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指标比例150%以上的,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基础上,专项资助奖励年限相应延长1年。

8、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由区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分省级、国家级)产业化项目,在享受同类内资企业政策的基础上,属省级的,专项资助奖励年限相应延长1年;属国家级的,专项资助奖励年限相应延长2年。

9、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个案议定。

三、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

(一)奖励范围界定

指从外引进到本特区投资一、二、三产业(非招商引进的招投标项目除外),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在六枝特区注册登记,并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的企业。

(二)奖励对象

最先引进直接投资资金和项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三)奖励标准

1、注册资金在300万元(或3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内资按注册资金中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的5‰计奖,外资按注册资金中的实际投入外来资金的6‰计奖。

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内资按注册资金中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的6‰计奖,外资按注册资金中到位外来资金的7‰计奖。

3、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或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内资按注册资金中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的7‰计奖,外资按注册资金中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的8‰计奖。

由企业从区外自行引进的项目,所引进注册资金在300万元(或30万美元)以上的,可按照上述标准享受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政策。

农业项目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下的,内资按注册资金中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的5‰计奖,外资按注册资金中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的6‰计奖。

四、奖励资金安排

特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原则,分别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及引荐者的资助奖励。

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及引荐者,由特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其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区级财政和乡级财政审核兑现。

招商引资企业(项目)专项资助奖励基金,由区、乡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专项资助奖励经费的兑现,根据特区政府关于第四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区、乡两级分成为计算依据,由乡镇统一兑现给企业,区财政承担部分,由乡镇向区财政结算;鉴定为区级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的专项资助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兑现。

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者奖励资金,根据企业属地原则,归属乡镇的,由所在乡镇承担;鉴定为区级招商引资企业(项目)的,由区级财政承担。

工业、农业以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引荐者奖励资金兑现必须在项目工程实际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30%后兑现50%,其余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三产项目的引荐者奖励资金须待项目正式经营后兑现。奖励资金的兑现需经乡镇和特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核准。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特区出台的相关政策若与本意见不符合的部分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由特区财政局和招商引资中心负责解释。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