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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创业投资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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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创业投资协会




柳州市创业投资协会是由柳州市招商促进局主导发起设立,由柳州市企业及企业家、职业经理、投资和创业实践者、经济管理学者、金融管理学者、公关团体及从业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具有地方性、综合性、非营利性并具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

协会宗旨


柳州市创业投资协会旨在通过依托政府建立一个公益性的项目收集、评估、推广以及投融资平台,来活跃本市创业投资活动,刺激本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

协会将积极致力于宣传风险创业投资理念,推动会员间及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团体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与国内创业投资机构的交往与合作,以促进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队伍的成长。

职责目标


自律管理:贯彻实施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协调咨询:协助推行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建立与创业投资活动相关的政府部门协调沟通的渠道,接受政府机关、团体与个人的委托服务;

交流促进:组织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考察,增进民间对创业投资事业的了解及参与,增强与相关产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柳州市创业投资行业健康、有序、快速、蓬勃地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柳州市创业投资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柳州市招商促进局主导发起设立,由柳州市企业及企业家、职业经理、投资和创业实践者、经济管理学者、金融管理学者、公关团体及从业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具有地方性、综合性、非营利性并具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着眼柳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提高会员综合素质、促进会员成就并发展新事业为中心,引导会员守法、诚信、自律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致力培养、造就优秀企业家和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增进会员间的互相了解、交流和合作,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为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服务,为会员投资、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服务,为柳州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柳州市招商促进局指导和柳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柳州市东环路21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引导会员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律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

(二)围绕提升企业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会员在创业投资和生产经营实践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组织各类经验交流活动,积极开展考察调研和理论研讨并举办研习班和高层论坛,创办会刊,探讨会员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管理等实际问题,探讨各类投资主体的定位、发展战略和经营模式,以提高企业科学决策与管理能力,促进企业和各类投资主体的健康发展。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市场信息、技术引进、人才引进、人员培训、交流合作、营销展览、财务审计、社会公关和法律咨询、法律维权等服务。

(四)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会员所需信息。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创业投资项目,推荐新产品、新市场;为会员提供市场预测、风险评估、投资策划等服务;举办洽谈会,为会员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拓展投资、融资渠道,有效促进会员之间的经济合作。

(五)沟通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域外团体的联系,扩大企业家交流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

(六)组织会员开展健康、有益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七)调解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

(八)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有老会员举荐并担保无不良信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协会会员;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协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和不良信誉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对会员的自律要求;

(四)完成协会和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11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