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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财政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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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财政局




概述


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为区政府主管财税政策、财政收支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内设办公室、预算科、综合科、企业科、行政政法科、农业科、国有资产监管科等15个行政职能科室,下设政府采购中心、会计集中核算中心、预算外资金结算中心、财会教育中心等4个事业单位。2005年3月,区政府批准成立江宁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与我局合署办公。 作为地方经济宏观调控部门,江宁区财政局把“和谐财政”理念贯穿财政财务工作的全过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服务全区经济建设,加强财政收入征管,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不断深化各项财政改革,大力推进管理制度创新,促进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财政规模和整体实力实现了新的跨越,财政管理和服务水平得到了新的提升,“四个文明”建设取得了累累硕果。

“十一五”期间全区财政收入随着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呈现较快增长势头,2009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现71.6亿元,位列全省区县第五,进入苏南“第一方阵”,实现历史性跨越。先后于1993年、2002年两次被评为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2006年率先在全国党政机关首家实施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标一体”综合管理体系,2007年被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为国家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单位,填补了全国党政机关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单位的空白。先后荣获全国财政系统党建工作新风奖、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青年文明号、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三八”红旗集体、中国组织文化建设50强单位、全省档案管理特一级单位、省级廉政文化示范点、建设新南京先进单位等多项区级以上荣誉,先后被命名为全国首家组织文化建设示范基地、中国政府绩效管理创新示范基地,在社会各界和广大服务对象中树立了依法理财,勤政廉洁,求真务实,勇创一流的良好形象。该局正以实施“标杆战略”和“文化财政”为动力,各项工作力争登上新台阶,为全区“三个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主要职责


(一)履行宏观调控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税政策及法律法规,拟定和执行全区财政规划、政策;执行省与市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拟定区与街道、开发园区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区街道、开发园区财政建设工作。

(三)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的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和全区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整预算和增加决算。组织制定区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贯彻执行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政策相关制度政策。

(五)研究制定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管理区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土地资金、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

(六)负责各项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牵头拟定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推进全区城乡统筹进程。

(八)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预算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按规定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

(十一)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协助有关部门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政策;执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法规,防范财政风险。

(十三)依法管理全区会计工作。宣传贯彻《会计法》等有关财会法律法规,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四)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