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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网络文化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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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网络文化协会




协会简介


海安县网络文化协会是由海安县范围内从事网络文化及网络文化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网站、论坛、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有志于推动并促进我县网络文化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县与网络文化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网络文化行业自律;促进我县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网络对我县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安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会址设在海安县行政中心1413室。

自律公约


海安县网络文化协会自律公约

按照中央提出的“积极利用、大力发展、科学管理,以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促进和谐文化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和繁荣我县网络宣传事业,促进互联网事业健康发展,推进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互联网相关法律规定,全县互联网业界自觉遵循以下自律公约:

一、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弘扬体现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弘扬海安优秀历史文化,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塑造美好心灵,建设积极向上、文明和谐的精神家园。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网站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坚持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坚持依法办网,拒绝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影响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伤害贬损团结的信息内容。

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切实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不在网络刊发、转载或链接格调低下的言论、图片和音视频信息,不登载不健康和虚假广告,不开设不健康声讯服务,不传谣、不信谣。积极倡导文明上网、科学用网,营造网络文明环境。

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公民个人隐私权,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公平竞争。遵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坚决抵制任何侵权、盗版行为,坚决抵制网站之间的恶性竞争,加强业界之间以及业界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互联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加强自我约束。建立、健全网站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信息制作、发布流程,强化监督、惩处机制,自觉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和社会监管。

本公约自即日起施行,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安县网络文化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海安县范围内从事网络文化及网络文化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网站、论坛、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有志于推动并促进我县网络文化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县与网络文化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网络文化行业自律;促进我县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网络对我县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安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海安县行政中心14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网络文化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反映会员和网络文化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和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制订并实施我县网络文化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协调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作用,提高协会文化素养,维护协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网络的服务质量。

(三)研究关注本区网络文化发展趋势、最新动向、舆情诉求,研究探讨我县网络文化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并开展有益于网络文化发展的活动。组织开展国内外网络文化交流、学术交流、观摩考察、理论研讨、经济合作等方面的会议、讲座、活动,加强信息交流,推进我县网络文化的应用和发展。

(五)承担会员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具体接受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制定并实施。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协会实际情况,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做出明确规定。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领导成员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网络文化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网络文化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县文化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协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协会一般事项变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可由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本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做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