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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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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72号)和《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黔府办发〔2007〕7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279号)要求,结合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原则

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坚持明确各级责任、执行基金预算管理、实现基金集中统一管理和业务两级经办的原则。

二、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目标

从本意见下发之月起启动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2008年全面实现市级统筹;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基金上缴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级统筹前区、县(市)的基金结余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内容

(一)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基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即统一征收基金、统一支付待遇、统一管理基金。

1.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业务规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2.实行市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市统一的政策规定执行,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发放。

3.实行市级统筹以前区、县(市)历年累积的基金结余纳入市统一管理,并实行过渡期。过渡期内,保留“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仍留在原地,最迟在2010年全部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过渡期内,区、县(市)未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用结余基金。

(三)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市及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统一规范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办事程序、经办流程。

(四)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数据库,执行统一数据标准,集中管理数据,使用统一的应用系统。

四、基金账户的设置及工作流程

(一)市财政部门建立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作要求开设“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总户”、“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按险种开设,以下同)。

(三)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在指定的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分户”。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进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月全额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总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总户”中的基金全额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每月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支出计划筹措资金,并及时拨入“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次月用款计划,经批准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分户”,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区、县(市)政府的职责

实行市级统筹后,区、县(市)政府仍是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征缴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确保完成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征缴指标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任务,督促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上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未完成市级下达的征缴和扩面任务的,其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筹资解决。

(二)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三)负责清理市级统筹前挤占挪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并缴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

(四)负责清理市级统筹前企业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欠费和追缴欠费工作。

(五)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能够满足社会保险工作的需要。解决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工作经费。

(六)加大目标考核力度。区、县(市)政府应将基金征缴任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追缴历年欠费及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等列入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并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六、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二)市财政部门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账户管理和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负责审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负责筹措资金,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统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编制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预决算并组织实施,同时对区、县(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七、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

(一)考核内容:将基金征缴任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追缴历年欠费及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等列入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和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

(二)考核实施:每年由市政府组织市劳动保障和市财政部门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进行考核。

(三)奖励办法:

1.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72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完成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劳动保障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2.区、县(市)也要相应建立扩面征缴奖励机制。对完成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县(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八、关于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确保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贵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市级统筹的组织和实施。区、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九、开展市级统筹的工作纪律要求

(一) 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和组织好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

(二)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监督职能,加大对基金的管理力度,严防在推进市级统筹工作过程中发生隐瞒、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