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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皮革皮具商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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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皮革皮具商会




商会概述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皮革皮具商会成立于二000年十月份,位于“中国皮具之都”——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岭南工业园。其区位优势得天独厚,离广州新国际机场只有十五公里,距广州中心城区仅20多公里,广清高速公路、京广铁路穿境而过,花都港货船可直达珠三角及香港、澳门等地。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皮革具商会是由本地区皮革皮具及配套行业企业家发起而成立的自筹经费、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我约束、自愿入会的大型行业性社团组织。商会本着发挥行业特点、发展业务、繁荣经济、广交朋交、互相合作、为会员服务,交流业务信息,共同发展的宗旨,使之成为凝聚同行企业家的场所,沟通行业内外交流合作的渠道,密切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发挥政府各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狮岭皮革皮具商会日常工作功能主要表现为:一是提供服务。商会以服务为宗旨,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二是反映诉求。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三是规范行为。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恶性竞争及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狮岭皮革皮具行业协调与管理,促进皮革皮具产业的发展,根据《社会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及《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成立本商会,本商会中文全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皮革皮具商会,英文译名:Shiling Leather Professio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uaDu District GuangZhou City,英文简称缩写:SLLPCC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由本地区已形成的皮革皮具工业生产、经营体系,包括制革、制鞋、皮衣、箱包、皮件、皮制运动用品、毛皮及其制品,以及皮革化工材料、皮革机械、皮革用五金、鞋用材料等为基础,由政府、企业(生产、经营)、事业(社团、研究院、院校)等单位发起而组成的自愿入会、自筹经费、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我约束的大型行业性商会。是经广州市花都区社团登记办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为会员服务,为皮革皮具业发展服务,加强纵横向的沟通联系,积极发挥皮革皮具业企业之间、企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境内外皮革皮具厂商、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充分发挥商会的职能,协助有关职能部门规划、促进皮革皮具业厂商生产、流通、贸易的发展,全力促进会员企业的业务向海内外全面发展,为狮岭皮革皮具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监督管理,在花都区工商联合会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商会的活动地域是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第六条 本商会办公住所设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皮革皮具行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皮革皮具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二)、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帮助会员创优质名牌产品,不断扩大狮岭皮革皮具行业的影响,树立商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积极开展与各省市及国外同行业的友好往来及各项交流活动,了解国内外皮革皮具市场的动态,提供有关政策,法规及信息等咨询服务和编写出版行业有关资料和刊物。

(四)、开展行业性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倡公开竞争,开展评比竞争活动。

(五)、积极开展商务活动,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团结会员共同拓展国内外的皮具市场,提高会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教育并督促会员遵纪守法,协调行业关系。

(七)、组织会员业务考察旅游,推动会员团结和康乐活动。

(八)、为会员开展商务活动,办理有关证明、证件提供便利。

(九)、受委托参与接待国内外来访团组。

(十)、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活动,以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商会会员,包括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地区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皮革皮具商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商会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长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和授予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商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批评权;

(四)、获得本商会服务优先权;

(五)、合理利用商会平台宣传推广产品开拓市场的权利。

(六)、有要求本会与有关部门协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七)、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行业、本会及各会员利益,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三)、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爱国敬业、守法经营的义务;

(四)、有协助本会开展的各种会务和商务活动提供方便的义务,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一)、一般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人民币;

(二)、理事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人民币;

(三)、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人民币;

(四)、常务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15000人民币;

(五)、会长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凡狮岭皮革皮具商会的会员,应直接向本会交纳会费。

(二)、交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交清。

(三)、交纳会费账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花都支行金狮办

名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皮革皮具商会

账号:44086601040002588

(四)、请在收到会费缴纳通知后的五天内交纳会费,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商会相关工作人员说明,否则视为放弃。(备注:会费缴纳后请保留银行汇款的“顾客联”以便工作人员核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商会提出批评、教肓;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给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商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秘书处、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目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达到50人以上,根据需要商会可以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则、程序:

(一)、由本商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二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员大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授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商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商会对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狮岭皮革皮具商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