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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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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教委〔2010〕48号


各区县教育局,企业办学单位,市直属学校:

为认真做好今年小学招生工作,我委制订了《2010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单位实际,抓紧制订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经区县政府批准后,于5月10日前将招生意见报市教委小学教育处。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2010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现对2010年我市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坚持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坚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普惠性,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完善小学招生办法,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招生办法

(一)公办小学招生实行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入学,按照区县教育局划定的学区片,规定的招生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二)民办小学招生在区县教育局统筹指导下进行,招生人数控制在6个班、180人以内。

(三)特殊教育学校招生与小学招生同时进行。

三、相关政策

(一)2010年招收新生年龄为年满6周岁(200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招生时间统一在5月22日至5月23日进行。

(二)适龄儿童依据户口簿(包括蓝印户口)、房屋居住的有效证件、儿童预防接种证,在所属学区片小学报名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必须是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由所属区县教育局根据招生实际情况统一调配到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入学。

(三)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入学,须持有暂住证、户籍证明(户口复印件)、务工证明、住(租)房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由区县教育局统筹就近安排在公办小学就读。

(四)定居国外华侨适龄子女来津入学,按照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教委《关于华侨子女来津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通知》(津侨会〔2009〕1号)中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五)学校对报名适龄儿童实行登记入学,不再收取报名费。严禁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和变相考试。

(六)新生班额继续按照市教委《关于在小学全面推进小班化教育的意见》(津教委小〔2006〕2号)中提出的要求实施。

(七)原改制小学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的通知》(津政发〔2006〕49号)的有关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工作领导,确保招生工作的稳定。小学招生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的稳定。各区县教育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好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统筹协调招生工作。

(二)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和信访工作。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领会政策,切实做好小学招生的宣传工作。各小学应在招生前一周将招生简章张贴公布,明确学校招生范围、报名手续、有关要求等。区县教育局要安排专人做好招生信访接待工作,妥善处理好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加强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各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招生、乱收费现象。严格禁止任何学校提前招生;禁止将学生分为重点、非重点班和举办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禁止市区公办小学以举办寄宿等方式,招收外片、外区学生;禁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联合形式招生;禁止学校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收取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乱招生、乱收费的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