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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结业生和在校生离校办理户口手续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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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结业生和在校生离校办理户口手续的通知


沪教委学[1996]34号

得有关委、办、局、各区、县人事局、公安局、粮食局、各高等院校,有关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毕业生研究生,下同),结业生和在校生离校办理户口落户手续,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办理落户手续,由接收单位填写《高校毕业生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以下称《登记表》,见附件一)并盖公章后,携带原户口迁出地的户口簿,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办理落户证明。毕业生凭《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以下简称,《证明信》,见附件二),《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警署)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凭报入的常住户口听户口簿、《粮食关系转移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粮管所办理粮食关系入户手续。

拟报入非直系亲属户口内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须填写《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制造非直系亲属入户申请表》(附件三)经派出所(警察署)批准同意后,凭此表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申领《证明信》。此表作为申报常住户口凭证之一。

二、外地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本市、外地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在一年见习期内申报常住户口手续。接收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由接收单位填写《登记表》并盖公章后,毕业生凭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发的《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批复》(以下称《批复》)、《登记表》、《报到证》,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办理落户手续,将户口落入本单位集体户口内。接收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毕业生凭《批复》、《登记表》、《报到证》以及接收单位委托落户申请表,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集体户口的落户手续。

三、本市普通高校农业户口自费毕业生办理“农转非”手续,凭接收单位上级主管委、办、区、县、局盖章的“农转非”申请表(附件四)、《报到证》复印件、原农业户口复印件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申领《农转非通知单》。凭《农转非通知单》、《证明信》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粮管所直接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高校结业生和无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高校毕业生(结业生)退街道申报户口申请表》(见附件五),凭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发的《关于高校毕业生(结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见附件六)将户口迁往原户口迁出地(入学前原是农业户口的,可保留其非农业户口性质),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署)、粮管所凭上述证明和《户口迁移证》、《粮食关系转移证明》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五、因自费出国办理退学的学生,凭高校退学证明到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署)、粮管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因出国未成要求复学的,经院校同意,凭院校复学证明准予将户口粮食迁回院校。

因其他原因被批准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凭高校学生主管部门退学证明和开除学籍证明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署)、粮管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入学前系农业户口的,仍应恢复农业户口。

六、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高校毕业生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

附件二: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

附件三: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投靠非直系亲属人户申请表

附件四:高校毕业生(结业生)退街道申报户口申请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粮食局

一九九六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