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福建省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

福建省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福建省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




福建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文 号:闽专办[1998]3号

发布日期:1998-4-27

执行日期:1998-4-27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章 申请设站及博士后招收计划

第四章 进站及进站后的管理

第五章 出站及工作分配

第六章 经费及其管理

第七章 工作及生活条件

第八章 附则

省博士后管委会成员单位、各市(地)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委)的有关规定和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委)成员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地域内设有博士后流动站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由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计委、财政厅、教委、科委及设有博士后流动站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领导组成福建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委员会,负责福建省地域内所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省博管委下设办公室,挂靠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建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委员会的通知》(闽政[1996]文6号)和《关于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闽政[1996]文213号)执行。

第四条 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均应安排一名领导分管博士后工作,并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设站及博士后招收计划


第五条 在全国博管委部署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时,省博管委办公室负责省直单位设站的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初审意见,经审定后报全国博管委审批。中央在闽直属单位的申报工作仍按原渠道进行。

第六条 由国家财政拨款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按全国博管委规定申报,各设站单位每年应将招收计划抄送给省博管委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每年由省财政拨款招收15名以内博士后,分别到省内外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这些博士后在进站时应与省博管委办公室签定协议(对已有明确用人单位的,还应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保证出站后留在福建省所属单位工作或按协议分配工作。各有关单位应于每年十月份前向省博管委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培养计划。省博管委办公室根据各设站单位的培养条件和具体实际,结合我省经济建设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我省高校“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研究确定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人员的方案,于每年十一月份上报全国博管委。待全国博管委批准下达后,正式向各有关单位下达招收、培养名额。

第八条 各设站单位在完成当年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后,如有留学生回国申请进站,可不受名额限制,迳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申请进站。并将进站人员情况抄报给省博管委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各设站单位如当年招收不到或完不成由省财政拨款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计划时,应于当年八月份前上报省博管委办公室,由省博管委办公室研究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全国博管委备案。

第十条 在当年招收计划未下达前,各设站单位可参照上一年度的招收计划(含省财政拨款招收的计划)做好招收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章 进站及进站后的管理


第十一条 凡是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安排固定工作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具体申请办法按国家人事部《关于博士后招收对象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2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我省财政拨款招收的博士后试行“在职博士后”的做法,即已有明确用人单位的博士学位获得者,也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由各设站单位培养并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学科(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对跨学科做博士后的,也需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向设站单位提出进站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论文答辩通过的有关证明材料;

4、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凡属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或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或与原单位有定向培养协议的在职博士,还须提供委托单位、定向单位或原部队单位出具的有关同意本人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国外留学博士向设站单位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同时向设站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论文答辩通过的有关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各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接收意见后,将所有申请材料报全国博管委办公室审核。对由省财政拨款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事先征得省博管委办公室同意后上报。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准进站后,可凭人事部专家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户口迁出或落户介绍信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先到设站单位所在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或落户手续,即落设站单位的常住户口;博士后研究人员如系留学生,则要先到原出国留学派出机构(国家公派留学生到国家教委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交回护照,凭已交回护照的证明,再到国家人事部专家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办理落户和恢复粮食供应关系的手续。各设站单位应及时将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简要情况报送省博管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省财政拨款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应到省博管委办公室办理有关进站手续。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各设站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与其签订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具体内容视各单位具体情况拟定。

第十九条 各设站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同时应把博士后(含省财政拨款招收的博士后)当成正式职工对待,努力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好服务工作,为其科研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条 对已有明确用人单位的省财政拨款招收的博士后,其在站期间的管理工作,可由招收单位和用人单位根据全国(省)博管委的有关规定签订协议,加强沟通与合作,定期考核,共同做好博士后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一个站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在职期间主要从事科研工作,原则上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课题一般应与设站单位承担的各类重点课题(项目)相结合。如自己确定的科研课题,需事先征求设站单位专家的意见,并需经设站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设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设站单位各级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四条 在站期间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的人员或有正当理由需退站的,由设站单位作出退站或准予退站的决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一般不超过3个月,逾期半年不归者,按自动退站处理,并均需报全国和省博管委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出站及工作分配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由所在站提交工作报告、学术论文(论著)、研究成果与材料。所在站应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议,并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在此基础上,该设站单位还应结合审核博士后填报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内容,按照正式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权限为博士后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应上报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全国、省博管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满分配工作,可由本人自行联系,也可由设站单位向有关单位推荐,必要时也可由国家人事部专家司或省人事厅(省博管委办公室)协调联系,经双向选择后分配工作。由省财政拨款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严格按协议规定分配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设站单位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二份(含原件),其中一份报全国博管委办公室,一份报省博管委办公室。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一式五份(含原件),其中四份报全国博管委办公室,一份报省博管委办公室。

3、《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三份(含原件),其中二份报全国博管委办公室,一份报省博管委办公室。

4、接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也可直接行文)出具接受函(如在《审批表》中已签署意见的除外)。该函上报全国博管委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全国博管委办公室对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财政审查后,将返回《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共三份),并出具以下证明:《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出、迁入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持分配工作介绍信到分配工作单位报到;由省财政拨款招收、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持分配工作介绍信到省人事厅(省博管委办公室)办理报到或分配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获得由全国博管委印发的《博士后证书》,以此作为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即:

1、经全国博管委办公室核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博士后工作期间能遵守国家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3、博士后工作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出站和工作分配手续。

第三十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由设站单位发给《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卡》(一式两份),由其到工作单位报到后填写后分别寄至全国、省博管委办公室(福建省人事厅)。

第六章 经费及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全国或省博管委办公室根据招收类别及在站计划的实有人数,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分别拨给设站单位,用于博士后科研补助经费和本人的生活福利费用(包括工资、奖金、公费医疗、生活补助等)。各设站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此项经费后,应及时将收据按招收类别送至全国或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即终止日常经费的划拨。若提前出站或因故中途终止工作,则从出站或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划拨,若有多拨的经费,应及时将经费情况上涨,并将多拨的经费分别退回全国或省博管委办公室。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时间须报全国和省博管委办公室备案,延长期间不再下拨博士后日常经费,所需费用由设站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日常经费独立设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设站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将会同全国博管委办公室每年对设站单位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设站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上旬向全国、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日常经费支出明细表和按科研、生活两部分支出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国家设立的博士后科学奖励基金的申请,由设站单位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工作及生活条件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各设站单位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其作出的业绩和实际水平,推荐他们作为各类有突出贡献专家或“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参加评审。

第三十七条 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包括必需的仪器设备和科研补助经费等,有条件的亦可为其配备助手。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龄计算及其第一、二站的工资标准,按国家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确定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号)执行,由设站单位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经设站单位考核,连续两年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对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全国博管委办公室批准,在站期间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晋升增加的工资,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发给。

第四十条 博士后除享受同本单位正式职工一样的生活福利待遇(包括奖金、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书报补贴等)外,并可领取生活补助。补助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由设站单位按月发给,主要用于购买书籍、资料及支付房租等。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各设站单位可为他们办理暂住户口(即临时户口)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原则上由设站单位或接收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未成年子女凭全国博委办公室的介绍就近上小学、报考(或转入)中学以及报高等院校。有关规定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11号),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4]22号),国家科委、公安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配偶子女落户和商品粮供应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两居室带家具的住房一套,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计委负责博士后流动站基建项目的立项以及下达投资计划,落实博士后的住房和科研场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设站单位或各有关单位可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其有关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纳入全国(省)博管委的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设站、招收、管理等工作按全国博管委《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博管发[1997]5号)文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国家或省如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