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佛山市顺德区家庭教育研究会

佛山市顺德区家庭教育研究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佛山市顺德区家庭教育研究会




简介


佛山市顺德区家庭教育研究会(Foshan Shunde Family Education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缩写: FSSDFERI。家教会是由从事儿童教育、家庭建设等工作者、专家和热心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组织上接受顺德妇女事业促进会(下称促进会)的业务指导,是促进会的分支机构。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有组织地开展家庭教育的调查和理论研究,提高家长的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有道德的青少年作出贡献。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市北路427号新桂楼二楼。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家庭教育研究会(下称家教会)。

英文译名:Foshan Shunde Family Educ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英文缩写: FSSDFERI。

第二条 本会性质:家教会是由从事儿童教育、家庭建设等工作者、专家和热心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有组织地开展家庭教育的调查和理论研究,提高家长的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有道德的青少年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组织上接受顺德妇女事业促进会(下称促进会)的业务指导,是促进会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市北路427号新桂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调查研究我区家庭教育的情况和问题,开展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总结推广家庭教育的经验。

2、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家长宣传普及现代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和方法,提高家长的素质。

3、掌握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信息,配合教育、卫生、民政、计生等部门办好各类家长学校,依托社区以及民间社团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4、开展家教服务,拓宽家教工作面。

5、加强与同行之间的交流,探讨家庭教育问题。

6、培训家庭教育工作的骨干,提高家庭教育师资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热心于家庭教育研究和推广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承认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入会者需办理如下手续:

由本会会员或有关单位推荐,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阅读、获取本会的有关资料、文献,学习、应用本会的科研成果;

3、对本会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2、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扩大本会影响,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结合本身的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力所能及的各项家庭教育工作和反映我区家长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4、向本会提交科研成果、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会员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三次以上的,视其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年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和决定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以及副秘书长的聘任;

6、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7、审决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8、审决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家庭教育工作,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3、了解和掌握我国教育思想、方针、政策,掌握国际现代教育思想和动态;

4、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3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日常工作;

2、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并组织实施;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成立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