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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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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是国家重点保护其他植物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指国家有关植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树种规划、采伐、等)。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是国家重点保护其他植物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是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要,国家禁止限制出口听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要。

非法采伐、毁坏的对象是珍贵植物或者是国家重点保护其他植物。珍贵树木主要还是指天然生产和无法证明是人工栽培树木植物。如;红豆杉、台湾松、水松、水杉等。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对于凡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均构成本罪,不论采伐、毁坏的数量、程度。

根据刑法第34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