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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紧急状态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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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紧急状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紧急状态

1. 紧急状态是指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者俄罗斯联邦个别地区,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无论何种法律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式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实施活动的特别法律制度,允许通过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权利与自由,各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权利进行个别限制,同时给予他们其他附加义务。

2. 实行紧急状态是临时措施,只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安全,保卫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

第二条

实行紧急状态的目的

实行紧急状态的目的是为消除实行紧急状态根据的情形,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卫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制度……?

第二章 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形和方式


第三条

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形

只有在发生对公民生命和安全或者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制度造成直接威胁,不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消除上述威胁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状态。属于紧急状态的情形如下:

1)、企图暴力改变宪法制度, 篡夺权力或把权力据为已有,武装暴动,聚众骚乱,恐怖活动,封锁或占领特别重要的目标或者个别地区,准备开展非法武装组织活动,民族之间、教会之间、宗教之间的暴力冲突,形成对公民的生命和安全,国家权力机关及地方自治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直接威胁;

2)、自然和基因工程紧急情况,生态紧急情况,包括发生事故、危险自然现象、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灾难时所引发的传染性流行病和动物流行病,已导致(可能导致)人类死亡,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损害,并带来巨大的物质损失,破坏了居民的日常生活条件,要求进行大规模的紧急救援及其他救援工作。

第四条

实行紧急状态

1. 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者其个别地区实行紧急状态,必须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命令,并立即将此情况向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议会上院)和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议会下院)通报。

2. 关于实行紧急状态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必须立即报送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实行紧急状态命令的内容

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实行紧急状态命令中应当确定:

a) 实行紧急状态根据的情形;

b) 实行紧急状态的必要理由;

c) 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区范围;

d) 保障紧急状态制度的力量和措施;

e) 紧急状态的措施清单及其效力范围,临时限制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权利与自由,以及社会团体和组织权利范围的详尽清单;

f) 紧急状态下负责实施具体措施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g) 紧急状态命命令的生效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六条

宣布俄罗斯联邦总统紧急状态命令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紧急状态令应当立即通过广播和电视予以立即正式颁布。

第七条

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对实行紧急状态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的批准

1. 俄罗斯联邦总统宣布实行紧急状态命令后,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成员必须在没有专门召集的情况下,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赶到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会议处。

2. 关于批准实施紧急状态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是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审议的首要问题。

3. 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自俄罗斯联邦总统的紧急状态命令宣布之时起72小时内,审议批准此项命令问题,并通过相应决议。

4.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紧急状态命令,未获得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批准,应自公布之刻起72小时之后失效,并按实施紧急状态的通知方式,将此情况通告俄罗斯联邦或者其相关的个别地区的居民。

第八条

在俄罗斯联邦全境紧急状态有效期限内,俄罗斯联邦会议的活动特点

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实行紧急状态时,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在紧急状态的整个有效期内,继续履行自己的工作。

第九条

紧急状态的有效期

1. 在俄罗斯全境内,实行紧急状态的有效期不能超过30个昼夜,而在个别地区实行紧急状态的有效期,不能超过60个昼夜。

2、 本条第一款所述期限届满时,紧急状态被视为停止。如果在此期限内,不能达到实行紧急状态的目的,则按照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的规定,并遵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实行紧急状态的要求,可以延长紧急状态的有效期。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解除紧急状态

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九条规定的期限之前,实行紧急状态根据的情形已经消除,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解除紧急状态,并按紧急状态的通知方式,将此情况通告俄罗斯联邦或者其相关的个别地区的居民。

第三章 紧急状态下采取措施和临时限制


第十一条

实行紧急状态时所采取措施和临时限制

在紧急状态有效期限内,可以通过俄罗斯联邦总统的紧急状态命令采取如下措施和临时限制:

a) 在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区,全部或者部分中止俄罗斯联邦主体(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机关的职权;

b) 在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区限制自由迁徙,以及在上述地区实行特别的出入境制度,包括对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出入上述地区设定限制;

c) 加大力度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受国家保护的对象,保障居民生活条件目标,并发挥交通功能;

d) 对个别财经活动,包括商品、劳务和财政手段流动实施限制;

e) 建立粮食和首要必需品的销售、购买及分配的特殊制度;

f) 禁止或者限制举行会议、集会和组织游行、示威及纠察,以及其他群众性活动;

g) 禁止罢工和其他方式暂时中止或终止各组织的活动;

h) 限制交通工具的通行,并对其实施检查;

i) 暂时中止使用爆炸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化学和生物危险品的组织从事危险生产活动;

j) 如果发生对物资和文化珍品造成了毁灭、劫掠或者损坏的紧急情况,,则需将其疏散到安全地区。

第十二条

发生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三条第“a”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时,采取的措施和临时限制

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三条第“a”款规定的情况下,对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一条规定的措施和临时限制进行补充规定,应在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区,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紧急状态命令来规定如下措施和临时限制:

a) 实行戒严,即在规定的昼夜时间内禁止未持专门开具的通行证和身份证明文件的公民出现在大街上和其他公共场所中;

b)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预先新闻检查来限制出版和其它大众传媒的自由,以及暂时没收或查封出版物,无线电发射、扩音技术设备和复印设备,并制定特殊的记者委派制度;

c) 中止政党和社会团体实施的妨碍消除紧急状态情况的活动;

d) 检查居民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人身检查、并检查其物品、住房及交通工具;

e) 限制或者禁止出售武器、弹药、爆炸物、专用设备及有毒物质,制定含麻醉作用、影响精神活动、药性剧烈的、含酒精、酒精饮料的药剂的特别流通制度。特殊情况下,允许暂时没收公民的武器和弹药及有毒物质,也可以没收无论何种所有制和组织法律形式的组织的武器、弹药和有毒物质,甚至还可没收技术兵器和教学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质和放射性物质;

f) 对违反紧急状态制度,且未在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区居住的人,按照规定程序将其强制迁移到实施紧急状态地区以外,费用由其负担,在其没有资金时,也可依审判程序连同后续的补偿开支一起由财政预算资金负担;

g)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因涉嫌实施恐怖活动和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的被拘捕人的羁押期限延长至整个紧急状态有效期间,但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发生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三条第“b”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时,采取的措施和临时限制

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三条第“a”款规定的情况下,对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一条规定的措施和临时限制进行补充规定,应在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区,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紧急状态命令来规定如下措施和临时限制:

a) 暂时将居民迁移到安全地区,并且必须向居民提供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住处;

b) 实行检疫,采取流行病卫生防疫、兽病防疫和其他措施;

c) 动用国家物资储备,征调不论何种法律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式组织的资源,修改其工作制度,在紧急状态下,重新确定上述组织必需品生产的方向,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必要变更;

d) 在紧急状态有效期内,由于国家组织领导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免除上述领导人的职务,并任命他人临时履行上述领导人的职责;

e) 在紧急状态有效期内,由于非国家组织领导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一条第“g”款和本条第c款规定的措施,而任命他人临时履行上述领导人的职责;

f)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必须实施和保障抢险救护工作及其他紧急救援工作,动员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征用公民的运输工具,在必须遵守劳动保护要求前提下进行上述工作。

第十四条

紧急状态下,限制俄罗斯联邦公民参加选举和全民公决的权利

在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区,选举和全民公决不应在紧急状态有效期内进行。在紧急状态有效期内,一旦相应的国家权力选举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职期届满,如果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其职权不被中止,则上述机关和人员的任职期可延长至紧急状态有效期终止时止。

第十五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法律文件效力的中止

如果现行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法律文件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区实行的紧急状态命令相抵触的话,则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在该地区中止其效力。

第四章 保障紧急状态制度的力量和手段


第十六条

保障紧急状态制度的力量和手段

为了保障紧急状态制度,利用内务部机构、刑事执行系统、联邦安全机关和内务部队以及民防、紧急情况和消除自然灾害后果机关的力量和手段。

第十七条

动用补充力量和手段,以保障紧急状态制度

1. 特殊情况下,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对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六条规定的力量和手段进行补充规定,可以动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部队、军事组织及机构,以确保紧急状态制度的实施。只有为了落实保卫俄罗斯联邦的国境的紧急状态制度,才能动用履行守护和保卫俄罗斯联邦国境的边防机关。

2. 动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部队、军事组织及机构完成下列任务:

a) 在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维护该地区的特别出入境制度;

b) 维护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和交通运输行使其功能及对人的生活和健康及周围自然环境所带来的高度危险的目标;

c) 将使用武器、军火和专用设备实施暴力冲突的敌对双方分开;

d) 参与制止非法武装组织的活动;

e) 作为统一的国家预防和消除紧急状态力量系统组成部分,参加消除紧急状态和拯救生命的行动。

3. 在本条第2款第 “ a”——“ d”款中规定的任务,由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部队、军事组织及机构的现役军人与内务部机关、刑事执行系统、联邦安全机关和内务部队的工作人员共同来完成。此时,关于内务部队联邦立法的规定适用于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部队、军事组织和机构的现役军人中,包括涉及使用人力、专用资金、武器、军火和专用设备的条件、程序及范围,保障现役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他们的法律和社会保护。

第十八条

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的警备司令

1. 为实施统一的力量和手段管理,以保障紧急状态制度,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任命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的警备司令。

2. 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的警备司令:

a) 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有关确保紧急状态制度实施的命令和指示,以使无论何种组织法律形式和所有制形式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公民、内务机关、民防与紧急情况和消除自然灾害后果机关,驻发生紧急状态地区,及为保障落实紧急状态措施而增调的军事组织机关首长(指挥官)在相应地区履行职责。

b) 规定宵禁的有效时间和期限;

c) 确定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的特别出入境制度;

d) 规定武器、弹药、含麻醉作用的药剂、影响精神活动的药剂,药性剧烈的药剂,酒精、酒精饮料及酒精产品的特别销售制度;

e) 确定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二条第“e”款所指被没收的武器、弹药、炸药和军用设备的存放程序和地点;

f) 按照规定,将违反紧急状态制度的人迁移至实行紧急状态地区边界之外;

g) 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交关于在实行紧急状态地区,必须采取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一至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和临时限制的建议;

h) 通过大众传媒向相应地区的居民通知有关紧急状态下所采取的个别措施的履行程序;

i) 在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区,制定特殊的新闻记者委派制度,并制定工作程序。

3、在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区,警备司令有权参加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所有会议,并就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权限问题提交建议。

4. 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的警备司令对该地区司令部实施领导。警备司令部的活动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的条例进行调整。

5. 在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的成立警备司令部,不会中止该地区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活动。

第十九条

协调保障紧急状态制度的力量和手段的运作

1. 为协调保障紧急状态制度的力量和手段的运作,在实行紧急状态地区,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在警备司令部的成员中,组建由保障紧急状态制度的机关代表组成的联合指挥部。

2. 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的警备司令领导联合指挥部的工作。

第二十条

当俄罗斯联邦全境实行紧急状态时,所有部队和军事组织的业务隶属的特点

当俄罗斯联邦全境实行紧急状态时,所有部队和军事组织都要向俄罗斯联邦总统确定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转移业务隶属。

第二十一条

给予参与保障紧急状态制度人的补充保障和补偿

1. 在内务机关、刑事执行系统、联邦安全机构、内务部队现役军人、民防与紧急情况和消除灾害后果部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部队、军事组织和机构的工作人员中,以及参与保障紧急状态制度的其他人士中,由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给予补充保障和补偿

2.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程序,对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人员进行统计。

第五章 对紧急状态地区的特别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区特别管理机关

在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区,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令规定,可以通过建立下列机构,对这一地区实行特别管理:

a) 紧急状态地区临时专门管理机关;

b) 紧急状态地区联邦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在紧急状态地区实行特别管理时,俄罗斯联邦总统发表号召书。

在紧急状态地区必须实行特别管理时,俄罗斯联邦总统向紧急状态地区的居民,及在该地区行使职权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公职人员预告可能进行特别管理,通过组建紧急状态地区的临时专门管理机关,或者紧急状态地区的联邦管理机关实施。所述号召书将通过大众媒体传播给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的居民,通告周知。

第二十四条

紧急状态地区的临时专门管理机关

1. 紧急状态地区的临时专门管理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的条例规定发挥作用。

2. 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职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移交给在紧急状态地区发挥作用的紧急状态地区的临时专门管理机关。

3. 紧急状态地区临时专门管理机关的领导人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紧急状态地区的警备司令转隶属于紧急状态地区临时专门管理机关的领导人,职务是临时专门管理机关的第一副职。

第二十五条

紧急状态地区的联邦管理机关

1. 如果在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区,组建地区临时专门管理机关不能确保紧急状态目的得以实现,则可以建立紧急状态地区联邦管理机关。此时,紧急状态地区的临时专门管理机关终止职权。

2. 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的联邦管理机关领导人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的联邦管理机关条例经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

3. 组建紧急状态地区联邦管理机关,对紧急状态地区实行特别管理时,在所述地区,一旦中止实施现行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职权,其职能则交由紧急状态地区的联邦管理机关行使。

4. 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的警备司令部,在对所述地区实行此特别管理方式时,进入紧急状态地区联邦管理机关机构中。所述地区警备司令的职务是紧急状态地区联邦管理机关的第一副职领导人。

第二十六条

紧急状态地区的特别管理机关法律性文件

1. 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紧急状态地区的特别管理机关,有权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发布保障紧急状态制度的命令和指示,必须在相应地区执行。

2. 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的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必须向紧急状态地区的特别管理机关提供尽可能的支持,保障紧急状态制度的命令和指示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用于消除实行紧急状态的根据情形的原因及后果工作的拨款

1. 所运用的国家储备,及为消除紧急状态根据情形的原因工作的拨款和物质技术保证的数额及程序,其中包括对因发生紧急状态情形,暂时将居民迁到安全地区的措施,因采取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三章规定的其他措施而遭受损失公民的社会津贴和补偿的拨付程序,以及向因采取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三章规定的措施而遭受损失的组织提供补偿的支付程序。如果所拨付的预算拨款不足以满足所指的拨款,则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向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提交规定补充拨款的联邦法律草案。

2. 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拨款由联邦预算承担。为实施该拨款,适用俄罗斯银行立法规定所组建的俄罗斯野战银行机构。

3. 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的特别管理机关,在紧急状态有效期内,分配其控制下的预算资金,集中恢复所述地区的生活保障、社会领域、住房基金方面的设施。

第六章 紧急状态下公民的权利保障公民


第二十八条

紧急状态下采取的措施和临时限制的范围

1. 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措施并引起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立法(代议)和执行机关及地方自治机关的职权,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权利,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修改(限制),均严格执行所本规定……

2. 在本条第一款中所阐述的措施应当与俄罗斯联邦国际人权条约中的俄罗斯联邦的国际义务相符合,而不应当使个人和居民群遭受某些歧视,无论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和职务、居住地、宗教、信仰、加入的社会团体的状况如何。

第二十九条

保障公民和组织在紧急状态有效期内的财产权和社会权利

1. 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三条第“f”款规定,为保障紧急救援工作和其他救援活动的实施,向被动员参与救援的人员提供的劳动报酬,依据俄罗斯联邦劳动立法规定给予保障。

2. 由于实行紧急状态情形而受害的或者因采取措施消除此类情形进行救灾的人,均可享有住房,对其所受的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协助做好安置工作,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3. 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三条第“c”款的规定,组织使用其财产和资源,并对所受损失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赔偿的程序和数额依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力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和条件

紧急状态下,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劳力、专项资金、武器、技术兵器和专用设备使用的程序和条件,不应当发生变更。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宵禁规定的公民实施拘捕的程序

1. 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二条第“a”款对违反宵禁规定的公民,通过确保紧急状态制度实现的武装力量进行拘捕,直至宵禁结束,而对随身没有携带身份证明文件的公民的拘捕,则直至查清其身份为止,但是按照内务机关首长或者副职的决定,不得超过三个昼夜。按照法院的决定,所述期限可以延长,且不得超过10个昼夜。同时,被拘捕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和交通工具也将受到检查。

2. 可以对内务机关首长或者副职作出的拘捕决定向上级公职人员申诉或者法院提起诉讼。

3. 如果实施检疫时,由于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的人、动物和植物受到危险传染病传播的威胁,而将应当迫迁的公民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二条第“f”款所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以共同的理由拘禁起来,直至对此类居民规定的监视期限届满为止。

第三十二条

违反紧急状态制度承担的责任

公民、公职人员及组织违反本联邦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紧急状态制度,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终止紧急状态有效期的法律后果

1. 旨在确保紧急状态制度的实现通过的,关系到临时限制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俄罗斯联邦主体规范性法律文件,未经专门通知,在紧急状态有效期终止的同时失去效力。

2. 终止紧急状态有效期,将导致违反紧急状态制度案件的行政诉讼程序的停止,立即释放因所述理由遭受行政拘留或者拘捕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参与保障紧急状态制度人员的责任

内务机关、刑事执行系统、联邦安全机构的工作人员,内务部队和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部队、军事组织及机构的现役军人非法使用劳力、专项资金、武器、技术兵器和专用设备,以及超出公职人员确保紧急状态制度的力量及公务职权,包括违反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保障人和公民自由与权利,应承担的责任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紧急状态地区的审判活动

1. 在实施紧急状态的地区,只有法院才能行使审判职能。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七章规定设立的所有法庭均可在该地区发生效力。

2. 禁止设立任何形式的非常法庭,同样也不准许适用任何形式的快速或非常的诉讼程序。

3. 如果由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的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活动,按照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或者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决定,可以变更法院所审理地区案件的管辖范围。

第三十六条

实行紧急状态地区检察院机关的活动

1. 在实行紧急状态地区,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机关行使其活动。

2. 实行紧急状态时,在俄罗斯联邦的一些主体管辖地区,可以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在紧急状态地区组建区域性的检察院。第七章 最后条款

第三十七条

向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通告和通告实行紧急状态及其有效期终止

1. 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当实行紧急状态时,主管对外事务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依据俄罗斯联邦源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在三天内,将放弃所述国际条约义务临时限制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放弃此项义务的规模及该决议通过的原因,通知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秘书长。

2. 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主管对外事务问题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将紧急状态有效期的终止及全面恢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约条款的效力,通知相应的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的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将实行紧急状态消息通知邻国

在俄罗斯联邦的个别地区实行紧急状态时,主管对外事务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自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通过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的紧急状态命令之时起,一昼夜之内,将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形通知邻国。

第三十九条

国际人道主义援助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进行的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第四十条

因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生效,部分法律文件被认为失效

因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生效,下列部分法律文件被认为失效:

1、 1991年5月7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紧急状态法”(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委员会公报1991年第22号,第773页;)

2、 1991年5月7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委员会第1253-1号决议,“关于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紧急状态法生效的决议”法律(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委员会公报1991年第22号,第774页;)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

俄罗斯联邦总统建议和委托俄罗斯联邦政府使其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

第四十二条

认为苏联的部分法律文件无效和在俄罗斯联邦不适用

因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生效,认为下列苏联的部分法律文件无效和在俄罗斯联邦不适用:

1、 1990年4月3日苏联颁布的法律“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委员会公报,1990年第15号第250页);

2、 1990年4月3日苏联最高委员会颁布的决议“关于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生效法”(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委员会公报,1990年第15号第251页);

第四十三条

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生效

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从其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