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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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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黔党发〔2009〕6号)和《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黔劳社厅函〔2009〕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是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帮扶的重大举措,是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主要载体,既体现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怀,又实现公益性岗位服务社会的价值。针对我县人才紧缺现状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现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与公益性岗位开发有机结合起来,有效缓解我县就业压力,切实解决我县部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相关事项

(一)根据用人单位人才需求情况,通过公开招考和考核,由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将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安置到基层单位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服务期限内工资待遇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每人每月解决550元,用人单位补助250元,确保月工资达800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实行一年一聘,服务期暂定两年,服务期满后实行自主择业。服务期满参加我县事业单位就业招考的,享受与在我县服务的“一村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和“大学生西部自愿者”相同的加分优惠政策,被招录到我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其服务期限作为工龄计算。

(三)被聘用人员在服务期间必须自觉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年终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续签服务协议;如在服务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终止其服务协议。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确保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政策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近年来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大专以上毕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家庭特别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须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家庭特别困难证明并参加由县招考领导小组组织的统一招考。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相关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就业困难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充分认识到公益性岗位并不是一种福利待遇和救济手段,而是政府开发的就业岗位,是服务社会公众的一种劳动岗位,只有通过劳动付出才能获取劳动报酬。

(三)加强岗位管理。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管理,每月10日前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上月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岗情况,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实有在岗人员核拨相关经费。严禁出现冒名顶替或代岗等现象,如发现类似情况,一律取消其安置岗位,停发相关补贴并予以解聘,同时终止服务协议。

四、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