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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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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26号)及《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遵府发〔2008〕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确保合理集约用地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环境竞争力为基础,逐步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原则。充分考虑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确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并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二)坚持政府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扶持资金。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待遇支付标准。

(四)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封闭运行。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及对象界定

(一)参保范围

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用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政府统一规划的新农村建设占地参照执行)而导致人均耕地不足0.6亩(以丈量面积为准)的在册农业人口、农转非居民、在校学生。

(二)下列人员不纳入参保范围

1.实行有地搬迁安置者。

2.出租、转租、自行流转土地者。

3.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4.享受了征地安置和土地补偿金后,户籍已迁出本县的(不包括学生)。

5.未经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

6.因自然灾害失去土地的。

7.征地时未满18周岁的。

8.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人员(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

9.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和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参保对象确定的程序

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民小组和村(社区)讨论并提供有关详细情况及名单,在乡(镇)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五、首次参保人员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书、户口本原件。

(二)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征地单位和国土部门证明及有关材料。征地证明需说明征地时间、征地用途和征地面积等基本情况。

(三)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一寸照片两张。

六、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

(一)2009年1月2日前,凡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本着自愿原则,按以下规定进行补缴并享受相应待遇。

1.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以参保补缴时上年度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5%,个人账户按缴费的8%划转,个人缴费不足缴费基数8%的按实际缴费划转。

2.缴费办法及方式:(1)参保费用实行一次性缴纳,并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参保手续,一年之内不申请参保的视为自动放弃。

(2)参保缴费年龄核定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缴费年限为18至65周岁(不含65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65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缴费年限递减一年。

(3)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县城所在地的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它乡(镇)的到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缴纳养老保险费。

3.补贴办法: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原则上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贴为辅,有条件的村可以视集体收入多少,从土地补偿费和其他收入中自行确定补贴标准。地方政府按人均7000元进行补贴,所需补贴资金分15年划拨到位,从2009年起每年财政预算140万元直接划拨统筹账户。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规定期限内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保的,政府不予补贴个人。

4.待遇享受条件、计算办法及待遇享受:(1)被征地农民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者,且缴足规定养老保险费的,次月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至死亡。

(2)个人不缴费直接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家庭成员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必须全部参保,否则不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3)养老保险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的幅度调整。

(4)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保险金,并享受以后的调整待遇政策。

(5)养老保险金的组成和支付标准计算: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领取养老金时上一年度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月数折算为一年)计发比例另增加0.2%。个人账户保险金=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二)2009年1月2日后,新征地农民凡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从征地手续办理完毕的次月开始计算,按以下规定进行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指数为0.4,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8%建立。

(1)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原则,政府(县级财政)负担40%(即缴费基数的8%),个人负担40%(即缴费基数的8%),集体负担20%(即缴费基数的4%),集体负担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村组征地补偿费中抵扣,村组征地补偿费不足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各负担50%。

(2)新征地农民就业或自谋职业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征地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3)新征地农民在被征地后年满18周岁且本人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参保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实行一次性缴纳,政府和集体不承担任何费用。

(4)新征地农民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后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缴费由个人承担。

(5)新征地前以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和新征地后自愿选择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办法按新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标准执行,一次性缴入社保专户,分年度进行抵扣。

2.养老保险参保类别和缴费办法:(1)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18—60周岁,不含60周岁)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年限为18周岁到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每满2年按1年计算,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1年计算,政府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延长缴费至15年,所差年限的缴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2)对征地时已经超过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的人员,分以下几种情况缴费:60—67岁之间(不含67周岁),一次性缴纳12年的养老保险费;67—72岁之间(不含72周岁),一次性缴纳10年的养老保险费;72—77岁之间(不含77周岁),一次性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费;77岁以上,直接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3.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凡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在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至死亡。缴费年限为15年而未缴满15年的人员,由本人自愿选择是否补缴,若补缴,则按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补缴所欠年限,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放弃补缴,则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养老保险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的幅度调整。

(3)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保险金,并享受以后的调整待遇政策。

(4)按城镇职工相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执行。

4.养老保险金组成和支付标准。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保险金组成。基础养老金=(领取养老保险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保险金=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5.超过劳动年龄段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按一次性补缴15年的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待遇。

七、养老保险费征收办法及个人账户处理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一)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助年限内实行一次性缴纳。

(二)被征地农民首次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县城所在地的直接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它乡(镇)直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缴纳。

(四)被征地农民参保后户籍迁出本县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以转移到新的驻地,本人也可以申请退保退还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将保险留在本县,待达到享受条件时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五)被征地农民参保后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参军入伍转为军官的或出国(境)定居的,可停止缴费,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保险对象在领取养老保险金前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剩余年限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社保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八、养老保险资金来源

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村组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根据国办发〔2006〕29号和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土地出让收入中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纳入地方国库,支付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所需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专户”,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不计征税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的征地所得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应予以补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县级所得净收益每年预留10%—20%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风险金,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金不足和待遇调整。

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制度。个人账户存储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保险金,统筹账户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统筹账户资金不足的由县财政兜底。个人账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数额,在征地时一次性足额划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挤占、截留资金,严禁将基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抵押和担保。

(三)县社保局农村养老保险股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审核、信息录入、测算、征收、待遇核发、个人账户的管理等工作。

(四)乡(镇)劳动保障所必须在当月将收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及时上交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逾期和滞留。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具体负责宣传、动员、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不愿参加者,须经被征地农民本人签字认可,并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五)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具体办法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补助的资金筹集及监管工作;县国土资源局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人情况进行核实;县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县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县监察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县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六)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及时发放待遇的单位,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方案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若遇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