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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


大陆法系形成于欧洲大陆,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包括意大利、瑞士、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国家,以及整个拉丁美洲、非洲部分国家,亚洲的日本、伊朗、印度尼西亚、泰国、土耳其。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英国的苏格兰、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属大陆法系。

大陆法来源于罗马法(Roman Law)。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

大陆法的重要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成文法(written law)又称为制定法(statute),它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并经一定形式公布施行的条文形式的法。大陆法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其方法是运用几个大的法律范畴,把各种法律规则分门别类地归纳在一起。

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public law)和私法(private law)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来源于罗马法,“公法是与罗马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随着现代法律的发展,大陆法国家把公法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把私法细分为民法、商法、婚姻法、家庭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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