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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畜牧规模养殖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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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畜牧规模养殖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全面加快我市生态畜牧业建设步伐,进一步推进畜牧产业化建设进程,鼓励和调动全市广大养殖户的积极性,不断壮大我市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队伍,带动全市畜牧业长足发展。市人民政府就今年畜牧规模养殖以奖代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8〕1号文件和全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不断提高畜牧业总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例,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以奖代补对象及标准

(一)商品猪养殖大户:实施标准化、规模化、商品化和科学化生猪养殖,当年出栏商品猪30头以上,且未享受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补助的养殖户,按20元/头的标准进行以奖代补。

(二)二元母猪养殖大户:对未享受项目资金补助,饲养二元母猪10头以上,年生产合格仔猪80头以上,并开展仔猪窝边免疫,按50元/头母猪的标准进行以奖代补;自筹资金引进饲养外二元母猪6头以上,年提供合格仔猪40头以上,并开展仔猪窝边免疫,按200元/头母猪的标准进行以奖代补。仔猪数量由畜牧部门提供的仔猪窝边免疫证明为依据。

(三)竹乡乌骨鸡养殖户:实施林下饲养赤水竹乡乌骨鸡、且没有进入优质禽基地建设和乡镇扶贫资金家禽项目,年出栏200羽以上的大户,按2元/羽的标准进行以奖代补。饲养量以出栏时畜牧部门提供的检疫证明为依据。

(四)畜牧养殖小区:对未享受项目补助,符合小区建设标准,集中连片15户以上、每户年出栏商品猪30头以上的商品猪养殖小区,除享受第一款20元/头的奖励外,另对基础设施建设、防疫及无公害饲养技术推广等按200元/户的标准实行以奖代补;集中连片10户以上、每户年出栏200羽以上的竹乡乌骨鸡养殖小区,对基础设施建设及无公害饲养技术推广等按200元/户的标准实行以奖代补。饲养量以畜牧部门提供的产地检疫、出境检疫证明,同时提供相应税费解缴票据为依据;集中连片以纵横一公里为限。

(五)人工授精站:对新建的人工授精站,并进行科学规范养殖,基础设施完善,建立并完善种公猪配种工作台账和相关工作制度,能满足本地区二元母猪配种需求,输配受胎率80%以上,平均窝产活仔8头以上,按照2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基础设施补助。

(六)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注册的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具有相应的构成人员、规范的章程、独立的帐户、可供支配的财产,在畜牧产业化建设进程中,积极宣传、引导、组织,动员农户开展标准化、规模化、商品化、科学化养殖,推广示范畜牧养殖“四统一”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按照2000元/个的标准进行以奖代补。

(七)畜牧产品产地认证:立项申报,并成功通过一项品种的产品认证,按30000元/项对牵头单位进行奖励;立项申报,并成功通过一个品种的无公害产地认证,按30000元/个对牵头单位进行奖励。

三、措施办法

(一)严格申报

乡镇、街道畜产办在6月和12月对本辖区内的规模养殖户(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所涉及到的有关完税证明复印件、仔猪免疫资料、家禽检疫资料、养殖小区材料、种公猪配种登记表、养殖专业合作社工作资料、项目工作资料、《赤水市畜牧养殖以奖代补资金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各一份报市畜产办。

(二)组织审查

市畜产办收集各乡镇、街道畜产办提供申报材料后,会同财政局进行初步汇总和书面审查,对材料不实和不齐全的直接取消以奖代补资格;再由财政局、畜产办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到各乡镇、街道进行实地审查核实,对符合以奖代补的养殖大户(单位)、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等进行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资金兑付

市财政局将市政府审定的以奖代补经费划拨到各乡镇、街道财政所,由财政所、畜牧水产站或农业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兑现到户。

四、资金渠道

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

五、严肃纪律

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必须严格要求、严肃纪律。要深入基层、深入农户,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把有限的资金用好,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其责任。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