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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注解与配套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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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注解与配套




图书信息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9月1日)

平装: 187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32

ISBN: 7509307082, 9787509307083

条形码: 9787509307083

尺寸: 19.6 x 13.8 x 0.8 cm

重量: 159 g

内容简介


《产品质量法:注解与配套》主要内容:我国《产品质量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增加全民的产品质量意识,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明确产品质量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明确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激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参与市场竞争的措施;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产品竞争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所谓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既调整平等主体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特殊的民事关系,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同时也调整政府及其部门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产品质量发生的行政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规范范围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但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建设工程。

《产品质量法》适用对象

(1)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包括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2)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行政部门。

(3)消费者以及虽不是产品的消费者,但受到产品缺陷损害的人。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 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行为

第六条 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第七条 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产品质量工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第九条 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 公众检举权

第十一条 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十五条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

第十七条 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 件

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独立于其他单位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国家机关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独立于生产者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十七条 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第二十八条 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 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第三十六条 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

第三十七条 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一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受害者的选择赔偿权

第四十四条 人身饬害的赔偿范围

第四十五条 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十六条 缺陷的含义

第四十七条 纠纷解决方式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假冒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标志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第五十六条 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规定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条 生产伪劣产品的材料、包装、工具的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运输、保管、仓储部.门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四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 质检部门的检验责任承担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推荐产品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 产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九条 妨碍监管公务的行政责任

第七十条 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第七十一条 没收产品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 货值金额的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 施行日期

配套法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12月3日)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5日)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1997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2月27日)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3月15日)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3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2002年3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8年1月13日)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11月7日)

附录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卡(参考文本)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