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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体育运动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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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体育运动协会




协会简介


北京市中小学体育运动协会是北京市教委主办、北京市体育局主管、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旨在为北京2000余所中小学校,120万中小学社体育和健康服务的非盈利组织。

协会于1979年成立。协会由原来的委员制已过度成会员制,由市教委领导、市体育局领导、各区县教委体卫科科长(主任),名校校长、特级教师、离退休老教师、老体育工作者、媒体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中小学体育的组织和个人共同组建了协会的各级工作团队。

30余年,在上级单位的关心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历届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成功组织了数百项中小学体育活动和赛事,创办了“振兴中华杯”品牌赛事,举办了利生杯北京市中小学排球赛,达能杯少年国际杯足球赛,耐克杯北京市高中男子篮球联赛,匡威杯北京市中小学篮球比赛,肯德基北京市高中校园健身操大赛,安利纽崔莱NBA北京市小学生篮球挑战赛,阿迪达斯高中篮球联赛……,促进了中小学体育和健康的发展,惠泽几十万中小学生。现在协会已成为北京市承办中小学体育活动和赛事的核心组织之一。曾获得“优秀运动品牌”“北京市先进体育社团”“群体珍藏记忆最推动力体育社团奖”等殊荣。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中小学体育运动协会。Beijign Elementary and High School Sports Association BEHSA

第二条 本团体由从事、关心、支持中小学体育工作的有关人士联合发起成立。经审批管理机关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我市中小学体育工作者,体育教师及离退休的老体育工作者和老教师,积极配合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进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吃苦耐劳和团队精神。促进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活动的开展。积极开展中小学体育教学的科学研究,总结交流体育教学的先进经验,促进学校体育教学水平的提高。

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为会员服务、为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进步和首都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是本团体的主办单位,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体育总会是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本团体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积极开展中小学各项体育活动,配合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推动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竞争意识,吃苦耐劳和团队精神。

2、积极开展中小学体育教学研究,开展教学讲座,总结交流体育教学先进经验,促进学校体育教学水平的提高。

3、积极开展中小学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工作,丰富中小学生的课余生活,在训练和竞赛活动中发现体育苗子,为北京市和全国培养选拔优秀体育人才服务。

4、为提高中小学的体育运动水平,举办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

5、努力完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体育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6、创造条件,开展国内外中小学生体育活动的交流,扩大北京市中小学体育运动协会的影响。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为正式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的声誉;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积极支持协助本团体开展业务工作;

5、积极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11、指导单位会员的业务工作。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的第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主席。主席任期不超过两届。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3、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团体领导成员依照章程,核定的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监督、指导本协会单位会员业务工作;

8、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捐赠及赞助;?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