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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校国防教育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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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校国防教育协会




协会简介


北京高校国防教育协会成立于 1995年 6月,是北京市一级社会团体,当时是由市高教局发起成立的,旨在团结、组织、协调北京高校军训试点院校开展经常性的国防教育活动。

多年来,在市教委,市社团办的具体指导下,依照协会章程,充分发挥协会优势,在加强校际联系、开展学术研究、国防体育和一系列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先后组织了三届军训优秀论文评选、五届定向越野比赛、两期国防知识演讲、一期大型的国防教育月活动。尤其是 2002 年年底换届改选后,新一届协会领导集体面对学生军训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全面展开的新形势,为使协会真正成为教育行政部门抓好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助手,切实加强了协会秘书处组织、制度的建设。并对协会工作做出了长期规划和年度安排。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高校国防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市教委发起、以北京高校为主体、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

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北京高校开展学生军训

普及国防教育中,充分发挥其团结、协调、指导和服务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师生的国防观念,自

觉履行国防义务,发奋学习与工作,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防现代化的高素质合格人才作出贡

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教委、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研究制定北京高校国防教育工作发展规则;

2. 协助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会员单位的学生军训、国防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3. 组织实施北京高校市级国防教育活动,并对会员单位开展的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4. 组织会员单位的有关人员开展理论学习、业务培训、调查研究、学术探讨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不断提高其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

5. 编辑出版有关国防教育的书刊、资料,建立国防教育网站,促进信息交流;

6. 组织协调北京高校参加国内外各类国防教育活动和国防体育比赛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制。各会员单位派出的会员代表即为协会理事。

第七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 高等院校和相关单位自愿加入本会;

2. 拥护本会章程;

3. 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 入会程序

1. 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或以其它形式提出入会;

2. 经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理事长会议批准;

3. 缴纳本年度会费;

4. 协会正式发文予以公布。

第九条 会员权力

1.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

3.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装备器材的保障;

4. 享有注册、利用北京高校国防教育网络服务的权力;

5. 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 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依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5. 向本会通报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退会注销手续。会员连续 2 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

会。若重新申请入会,需补交所欠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监事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理事长会议批准,进行

处理。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不超过两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

3. 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 审议和决定秘书长会议、理事长会议讨论提交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理事长会议

理事长会议是本会的核心领导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参加理事长会议的人员为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监事长列席会议。理事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长会议的职责是:

1. 研究确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2. 研究审定秘书长会议提交的工作规划和计划;

3. 研究审定秘书长会议提交的主要工作和活动方案;

4. 研究审定各项经费预算;

5. 研究审定换届改选中的人事调整方案。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

免;根据监事长的提名,决定监事的任免。

第十五条 秘书长会议

秘书长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议的执行机构。参加人员为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必要时请常务副理事长出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1. 制定本会工作的规划、计划;

2. 研究制定各项工作和活动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3. 研究制定本会工作的经费预算,及时提交理事长会议审批;

4. 研究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及换届改选中的人事调整方案,报理事长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1. 监督本会依法开展工作;

2.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督促会员单位履行本会章程;

3.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4.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5. 对会员单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研究处理意见,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6.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主要领导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长职责

1. 主持理事长会议、会员代表大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文件,行使法人代表权力;

4. 指导对外交流合作,及协会的资产管理、筹金养会工作;

5. 审批本会的主要经费预算、结算,指导、把关经费的正确使用。

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职责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做好分管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秘书长职责

秘书长在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直接领导或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议、秘书长会议;

2. 指导和协调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开展各项工作;

3. 对协会的整体工作进行筹划、策划、协调,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4. 在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指导下,主管协会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实施经费运用。

第二十条 副秘书长职责

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做好分管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事长职责

1.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2. 列席理事长会议和秘书长会议;

3. 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4. 搞好年度监事会工作总结,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1. 会费;

2. 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赠、赞助;

3. 政府拨款或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单位每年四月底前缴纳当年的会费,会费标准

按照每年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筹措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

式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主要(主管)领导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

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专职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1 、聘用专职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人员数额,由秘书处负责招聘,考核合格后,报理

事长会议通过;

2 、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3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由监事会组织进行审计和监督交接手续;

4 、进行会计核算,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5 、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标准,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可参照国家事业

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

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02 年 12 月 1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长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