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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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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7年7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各学科专业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努力做好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一、培养目标

1.能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同时要掌握一定的相关学科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身体健康。

二、学习年限

硕士起点的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简称直博生)、硕士—博士连续培养的研究生(简称硕博连读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硕博连读生从其硕士研究生入学年月起计算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具体年限由各学位分委会确定,列入培养方案,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博士研究生可以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培养方式

在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个环节,应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位博士研究生都必须成立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应由该生的导师为组长,另有3—5名本专业、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

博士研究生导师应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有关规定》,全面关心和指导研究生的成长。指导小组成员协助导师,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①制定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②对博士研究生进行政治思想、学风、品德等方面的教育;③指导和检查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

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过程中,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导师和指导小组可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培养方法,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四、课程学习

在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应进一步拓宽和加深博士研究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学科前沿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学位论文水平,增强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的适应性。为此,就课程学习提出如下要求:

1.实行学分制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实行学分制。凡博士研究生课程均规定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并在成绩单上记载。学分计算的办法,一般以课内学习满18学时计一学分。

博士研究生的必修课考核成绩达70分为合格,选修课考核成绩达60分为合格。

2.学分要求

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应修总学分数不少于40学分。硕士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应修学分数不少于18学分。具体学分数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决定,并列入培养方案。

3.课程设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为必修课,通过听课、课堂讨论、阅读原著、写读书报告等方式学习,要求博士研究生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并能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考核成绩合格,计3学分。

〈2〉外国语

博士研究生必须取得第一外国语学分。第一外国语要求博士研究生能够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具有较好的写作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

第一外国语一般采取选修课程与水平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水平考试,即可获得学分。未能通过水平考试、又不符合免修条件的博士研究生,须选修一外课程。一般每一学期课程完成时,即举行水平考试。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予以通过,计4学分。

第二外国语的学习,要求能达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博士研究生是否必修第二外国语,由其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凡将第二外国语作为必修课的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如其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已修过第二外国语,授课学时不少于120学时,成绩达70分,可申请免修。博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非英语者,必须选修英语作为第二外国语。

〈3〉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相关学科课程

此类课程一般包括下列几方面内容:①拓宽加深专业基础的基础理论课、实验课;②重要文献研读;③本二级学科以外的相关学科课程(至少一门);④本学科最新的科研成果和发展动态的文献阅读讨论和讲座。

课程学习的方式因学科特点和课程性质而异,可以是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考试的方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或写读书报告等。凡列为博士研究生课程的,无论采取何种考试方式,均应确实考察博士研究生学习和运用本门课程知识的水平,并给出成绩。

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单位,要努力开出高质量的反映当代科学前沿或具有交叉学科知识、综合性的博士研究生课程。

基于科研主攻方向需要,经导师和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博士研究生也可选修其他系、专业或外单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本科生高年级的课程,所选课程符合培养方案要求,考试成绩合格,承认其学分。

4.学科综合考试

博士研究生应该完成课程学习,修满学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学科综合考试。逾期未考者按不合格处理。

学科综合考试由考试委员会主持,导师可以参加考试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考试委员会的组成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或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考试方可进行。考试的方式可以是口试或笔试,也可以是口、笔兼试,对博士研究生学科知识、研究能力和外语水平等进行综合考察,按合格和不合格两级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考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合格者,方为通过综合考试。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经考试委员会同意,三个月后可以补考一次。对补考仍不合格者,由考试委员会提出转读硕士学位或予以退学的建议,学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审查,报研究生院批准。

五、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在理论或应用方面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具有较大的意义;表明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应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的、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在申请学位前,博士研究生应以北大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身份(导师为第一作者时本人可以为第二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至少发表或被接受发表2篇论文。未达到要求者,一般不接受其学位申请。各专业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数以及本专业的“重要刊物”、“核心刊物”名称,由各院(系、所、中心)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并列入培养方案。

为了发挥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保证和提高学位论文的质量,在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导师、指导小组除日常的指导、检查外,应着重抓好下面各环节:

1.抓好学位论文选题

要求研究生在广泛调查研究、阅读文献资料、搞清楚主攻方向上的前沿成果和发展动态的基础上,自己提出学位论文选题。选题应尽可能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就选题意义、前人相关成果、材料基础与实验条件、理论与方法等方面作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尽可能广泛地听取专家意见。导师和指导小组应严格把关。

2.定期检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

每隔3—5个月,研究生应在一定范围内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导师、指导小组及有关人员应帮助分析论文工作中的难点,找出不足,明确下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促进论文工作的顺利开展。

3.认真进行学位论文的全面审查(即预答辩)

一般要求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3个月以前进行论文的全面审查,即预答辩。向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教师、导师和指导组成员全面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听取意见,确定如期还是延期答辩,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完稿后,导师、指导小组及院(系、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主管院长(主任),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学位论文的审阅和答辩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六、培养方案

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院(系、所、中心),均应按照上述要求,制定出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经学位分会审定,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后执行。培养方案应包括该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学位论文要求和申请学位前应发表的论文要求等内容。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尽可能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为单位来制定,也可以按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专业点)为单位来制定。

博士研究生课程一般只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学分应占总学分的二分之一左右。

七、培养计划

导师和指导小组应根据国家学位条例、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并结合博士研究生个人情况,认真制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详细填写培养计划表。导师必须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后2个月内制定出培养计划,经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培养计划应对博士研究生所学课程的名称、学分、时间安排、学习和考核方式,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要求和进度安排,社会实践或教学实践,主要必读书目等作出规定。

培养计划表一式四份,一份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院(系、所、中心)、导师和博士研究生各保存一份。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可以修订培养计划,但需经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在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审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

200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