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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办法(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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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自觉地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根据《贵州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公民表彰奖励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非履行打击违法犯罪职务的人电出于正义,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突出的行为 。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为人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国家、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或使之减轻危害,表现突出的; (2)抓获犯罪分子长将其扭送司法机关、保卫部门或者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保卫部门抓获犯罪分子,贡献较大的; (3)其他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四条 获得基金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10款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以受到褒奖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优待与照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范围审批;对牺牲人员追认烈士称号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呈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事迹,给予下列褒奖: (1)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记功;(3) 嘉奖。

第七条 对受到褒奖的见义勇为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就业、升学、参军等的优先权。

第八条 表彰奖励的申报和审批: (1)对予以表彰奖励者,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及时向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 (2)对申报表彰奖励人员的事迹材料,由决定表彰奖励的县(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核实后,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 (3)对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大、需要市一级表彰奖励的,由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必需时,可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确认和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和见证人应及时为见义勇为者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决定褒奖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授奖。

第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必须保密。

第十一条 申报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撤销表彰奖励、追缴荣誉证书和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在见义勇为行为事发现场及事后处理时,应做到迅速、果断,并及时出具证明;凡被确认为涉及见义勇为行为的案件应“特案特办”,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应当采取有效措予以保护;对报复见义勇为为员者,依法予以严惩。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拖延抢救和治疗见义勇为负伤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组织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