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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物事业管理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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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物事业管理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省文物局为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文物工作。同时是省文物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省文化厅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遵循中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本着政府机构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转换职能和简政放权的原则,主要工作职责范围如下:

1、负责全省文物行政执法中的指导、协调、检查和复议,建设全省文物执法队伍,完善文物法规体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

2、负责全省文物的保护与维修。制定全省文物保护维修规划;推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落实"四有"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建筑维修工程的立项、审核、检查和验收;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调查、研究、申报和管理。

3、负责全省文物考古发掘和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对主动发掘计划予以审核与申报;组织考古队伍配合重点建设工程中的考古发掘,并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认定考古勘探单位与领队人员资格;检查、指导田野考古发掘工地;指定出土文物收藏单位。

4、负责制订全省博物馆发展规划;对博物馆业务工作予以指导与协调,对馆藏文物的调拨、借用、拍摄、拓印、复制等依法管理;对新建馆的立项、选址、功能予以审核;对各行业的专业博物馆工作予以指导。

5、依法管理文物市场。负责对文物经营、文物收购单位资格的审定;负责对旧货市场的监管;负责全省馆藏文物和出境文物的鉴定。

6、负责全省文物专业人才的培训和文物工作的重大宣传活动;重大文物新闻的发布、书刊编辑与出版;文物科技的管理和成果推广。

7、负责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的检查与指导。配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等文物的犯罪活动。

8、主管全省文物事业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全省文物事业计划、文物专项经费预算的编报,各项文物统计报表的汇编;国拨、省拨经费的审核、申报、下达,对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等。

9、负责全省文物对外交流项目的选题、审批和申报。

10、承办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交办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