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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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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




商会简介


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成立于2005年5月25日,2008年7月10日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出新一届领导班子。本会在安徽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注册登记,由安徽省工商联(总商会)主管。

商会现有工作人员5人,共设四部一室,宣传部、会员发展部、经济联络部、品牌与维权部、办公室。

安徽省是全国四大电线电缆生产基地之一,企业主要分布在无为、天长、合肥以及池州、巢湖、芜湖等地。目前,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会员企业近百家,主要分布在在无为、天长、合肥及蚌埠、安庆、铜陵、芜湖、淮南、淮北、黄山、涡阳等地。产品广泛用于石油、化工、电力、冶金、煤炭、电子、军工、航天及其它高科技领域,畅销全国各地,部分产品出口。

自商会成立以来,把维权、协调、交流、推荐品牌、推荐驰名商标、行业评优等服务作为商会的主要工作。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积极组织举办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经济与法律咨询、融资、信息管理等服务;组织会员参加业务培训和有关研讨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受到了广大会员一致好评。我会会员还多次向贫困地区捐款捐物,受到了当地领导和群众的称赞。

商会章程


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章程

(2008年7月10日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英文译名:AnhuiProvincialElectricWire&CableChamberOfCommerce,缩写:AEWC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电线电缆制造、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组织自愿联合成立的自律性、非营利性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登记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49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代表会员企业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情况、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出建议;依照章程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

(二)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引导和教育会员守法经营。

(三)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四)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与同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联系,共同推动我省电线电缆行业的发展。

(五)建立和发展商情网、信息库,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资料,出版刊物,对国内外电线电缆市场、行情,国际贸易有关法规、协定,有关国家贸易政策等进行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服务。

(六)参加国内有关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全国性专业会议,加强与全国各地区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信息,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

(七)组织会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性展览会,组织考察和贸易洽谈,进行市场调研和技术交流,以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

(八)组织会员参加电线电缆方面的业务培训和有关的研讨活动。

(九)向会员提供电线电缆行业相关的经济技术、信息、生产、营销管理、融资及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电线电缆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创名牌推荐、行业信息,市场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

(十一)组织会员参加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二)承担安徽省政府及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经营和生产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业或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电线电缆及电缆相关产业的骨干企业或组织。

(四) 在本行业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市场经营行为记录;个人会员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和入会所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

(三)本会按照理事会讨论通过的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在本会开展行业评优,推荐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提供信息、标准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制定的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行业和其他会员企业的利益;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完成本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会费是商会开展活动的基本保证,交纳会费是会员基本的义务。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会费标准及会费收取办法;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必要时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如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会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一)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聘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负责本会的财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置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副主席两名,由副会长以上会员单位担任,监事四名。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给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安徽省总商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七月十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